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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2023年修定)2023-04-28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钢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
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以外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的子公
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
等金融业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
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控
股的子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
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
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业
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
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
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
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控股的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上浮,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期同
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集团其他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
    3、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同时既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
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服务所定的利率,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它控
股的子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
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控
股的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财务
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持续风险评估措施。
    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
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
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
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明
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
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七)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十)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十一) 财务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
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
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