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2023-04-28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董事会提案的管
理工作,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包括
境外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所有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 提案流程
第四条 提案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编制书面提案材料,并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第五条 以下提案人可以向董事会提案:
(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包括境外各分子公司);
(二) 公司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提案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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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受提案材料并对提案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若提案内容不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正、补充;
(二) 经董事会办公室初步审核通过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三) 经董事长审核通过的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准备董事
会议案及相关材料,并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发出召开董
事会的通知;
(四) 召开董事会对提案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五) 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需)
(六)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提案人反馈。
第七条 如提案须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应先提交专门委员会审议。
如提案须由党委先行研究讨论的,应当先提交党委进行研究讨论。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发出后,若提案人变更、修改、取消提案内容,
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长同意后,向董事
发出董事会议案变更的通知;若不足 5 日的,由董事长决定,董事会会议召开日
期顺延或改为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
第九条 提案人应当列席董事会,就提案内容进行汇报。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提案内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提案人应当严格按照董事
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提案,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提案实施情况。若
提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
第三章 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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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案人编制的提案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提案目的、意义;
(二) 提案内容介绍;
(三) 其他各方当事人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如有)
(四) 提案内容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 定价方法及定价依据;(如有)
(六) 经济效益测算;(如有)
(七) 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如有)
(八)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提案人应当将与提案有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可行性方案、相关协议等
文件作为附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三条 提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
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表决情况、决议内容均属于内幕信
息或公司商业秘密,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案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人员、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等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均应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保密的规定,不得泄
露决议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散布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
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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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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