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众合科技:众合科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修订稿)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公司”)的委托,担任众合科技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众合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众合科技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众
合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众合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众合科技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众合科技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2 月 9 日,众合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众合科技独
立董事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2 月 9 日,众合科技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021 年 5 月 12 日,众合科技监事会出具《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 年 5 月 18 日,众合科技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10 日,持有众合科技 3%以上股份(16,708,300 股)的股东浙江
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众合科技提交《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一项议案提交众合科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向公司提交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
     2021 年 6 月 11 日,众合科技监事会出具《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同日,众合科技独立董事
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23 日,众合科技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6 月 23 日,众合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业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3 日,向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10 万份,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00
万股。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23 日,众合科技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众合科技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规定。众合科技尚需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条件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众合科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3 日,众合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众合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后 60 日内,本次授予的授予
日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众合科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 健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出具的 《审 计报告 》( 天健审
[2021]5058 号),并经众合科技、激励对象确认,众合科技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众合科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条件等均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众合科技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众合科技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众
合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伟民




负责人:颜华荣                                  高佳力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