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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合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95 万份,
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 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493%。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07 元/股。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期为 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3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47名激励对象在
第三个自主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5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30%,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3493%。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可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宜。公司董事会办
理本次自主行权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2、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浙
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
                                   1 /9
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6、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4 日。
     7、2019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8、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
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 名
激励对象的 260 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9、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416 万股股
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 2020 年 7 月 14

                                   2 /9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
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
待期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2、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
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二个等待期届满后,47 名激励
对象的 195 万份期权可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13、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
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二个限售
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312 万股股票办
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4、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5 日解除限
售上市流通。
     16、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
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7、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
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
(即: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
行权 87.57 万份,到期未行权 172.43 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18、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87.57 万份,到期未行权
172.43 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
     19、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
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3 /9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三个等待期届满,47 名激励对
      象的 195 万份期权可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20、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
      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三个限售
      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312 万股股票办
      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第三次行权期自授予股权登记之日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2、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首次期权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4 日,故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3 日届满。
           2、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公司未发 生前述 情形,满 足行权条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件。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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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员情形的;                                         条件。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的净利
 第一个行权期                                                经 公 司审 计机 构就 本次 激励 计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划之公司 层面业 绩完成情 况出具的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根据经审定
 第二个行权期                                            的财务数据,按《2019 年股票期权与
                 或 2019、2020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8 年净利润的 2.3 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2018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   年度的考核净利润基数为 10,558.04
                           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万元,2021 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数为
 第三个行权期
               或 2019、2020、2021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    27,407.75 万元,增长率为 159.59%。
                       低于 2018 年净利润的 3.6 倍       增长率超过 30%,满足行权条件。
 注: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        公司业绩满足考核要求。
 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因并购而持有
 的子公司苏州科环的净利润及苏州科环可能存在的商誉减
 值(本计划激励对象未涵盖苏州科环的员工);扣除子公司
 众合投资的净利润(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众合投资的员
 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
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47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
  考核等级     A         B          C       D      达到 A 等级,满足行权条件。
 行权比例    100%        70%         0%            0%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额度。


                                            5 /9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
         就,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届满
         后,并根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47 名激励对象的 195 万份期权可在第三
         个行权期行权。

         三、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
         行权安排
              1、可行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195 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
         量的 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3493%。
              2、可行权人数:47 人
              3、行权价格:8.07 元/股,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登记托管手续。
              6、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 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3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
         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
         即行权后 6 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行权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7、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期权数量:

                                         第三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可    第三个行权期可
                          获授的股票期权
                                         可行权的股票   行权的股票期权    行权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数量
                                         期权数量(万   数量占授予股票    数量占目前股本
                              (万份)
                                             份)       期权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潘丽春     董事长、CEO         130             39            30.00%           0.0699

 赵勤       董事、总裁         60              18            30.00%           0.0322

            高级副总裁
王国平                         30               9            30.00%           0.0161
           (时任,注)

           董事、副总裁
楼洪海                         30               9            30.00%           0.0161
           (时任,注)


                                             6 /9
              副总裁
凌祝军                         30              9            30.00%           0.0161
           (时任,注)

边劲飞      高级副总裁         40             12            30.00%           0.0215

 何昊        执行总裁          40             12            30.00%           0.0215

师秀霞        副总裁           30              9            30.00%           0.0161

              副总裁
王镇宇                         30              9            30.00%           0.0161
           (时任,注)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230             69            30.00%           0.1236
术(业务)人员(38 人)


          合计                650             195           30.00%           0.3493%
           注:(1)2020 年 4 月 13 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留任公司。
           (2)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留任公司参股公司;时任副
         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告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
         权。

         五、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
         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
         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行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

                                            7 /9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全 部行权 ,公 司净资 产将因 此增 加 15,736,500 元, 其中: 总股 本增加
1,950,000 股,计 1,950,000 元;资本公积金增加 13,786,500 元。对公司基本
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
准。
     3、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
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选择自
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七、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47 名激励对象满
足全部可行权条件。鉴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
行权人员合计为 47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95 万份。本次可行权激励
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条件,同
意公司为 4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19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47 名激励
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十、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
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除第
三个等待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8 /9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
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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