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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合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1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312万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58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
售手续,公司后续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满足,公司 5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312 万股,
占授予限售股票数量的 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5589%。根据《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
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2、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浙
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
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1 /8
何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6、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4 日。
     7、2019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8、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
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 名
激励对象的 260 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9、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416 万股股
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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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
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
待期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2、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
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二个等待期届满后,47 名激励
对象的 195 万份期权可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13、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
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二个限售
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312 万股股票办
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4、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5 日解除限
售上市流通。
     16、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
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7、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
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
(即: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
行权 87.57 万份,到期未行权 172.43 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18、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87.57 万份,到期未行权
172.43 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
     19、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
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三个等待期届满,47 名激励对

                                    3 /8
      象的 195 万份期权可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20、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XX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
      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三个限售
      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312 万股股票办
      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
      登记日起满 12 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按 40%、
      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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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绩效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的净利
 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经公司审计机构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的净利     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
   第二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19、2020 年累
 解除限售期   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8 年净利润的 2.3    告》显示:根据经审定的财务数据,按《2019
                                倍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     定 , 2018 年 度 的 考 核 净 利 润 基 数 为
   第三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019、2020、2021
 解除限售期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8 年净利润
                                                        10,558.04 万元,2021 年度考核净利润完
                            的 3.6 倍                   成 数 为 27,407.75 万 元 , 增 长 率 为
注: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 159.59%。增长率超过 30%,满足解除限售
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 条件。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     公司业绩满足考核要求。
因并购而持有的子公司苏州科环的净利润及苏州科环可
能存在的商誉减值(本计划激励对象未涵盖苏州科环的
员工);扣除子公司众合投资的净利润(本计划激励对
象并未涵盖众合投资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
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
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等                                  D     52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到 A
               A        B       C
    级                                          等级,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
             100%     70%       0%      0%
  售比例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
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并根据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
       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安排
           1、解除限售数量: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312万股,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589%;
                                                 5 /8
    2、解除限售人数:52人
    3、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639.9986万股)、
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400.0014万股)。
    4、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   第三次解除   第三次解除限   第三次解除
                        制性股票   限售的股票   售的股票占授   限售的股票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股本
                          份)       (万份)     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潘丽春   董事长、CEO        20            6         30.00%       0.0107
  赵勤   董事、总裁         40           12         30.00%       0.0215
           副董事长
 陈均                       20             6       30.00%       0.0107
         (时任,注)
         高级副总裁
王国平                      20             6       30.00%       0.0107
         (时任,注)
         董事、副总裁
楼洪海                      20             6       30.00%       0.0107
         (时任,注)
           副总裁
凌祝军                      20             6       30.00%       0.0107
         (时任,注)
边劲飞   高级副总裁         20             6       30.00%       0.0107
  何昊     执行总裁         20             6       30.00%       0.0107
师秀霞       副总裁         20             6       30.00%       0.0107
             副总裁
王镇宇                      20             6       30.00%       0.0107
         (时任,注)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42         820        246         30.00%         0.4407
           人)
           合计             1,040       312         30.00%        0.5589%
     注:(1)2020 年 4 月 13 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留任公司
     (2)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副董事长陈均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时任董事、副总裁楼
洪海仍留任公司参股公司;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
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3)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52 名激
励对象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6 /8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合计为 52 人,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
312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5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312 万股股票的解
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2名激励
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
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除
第三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
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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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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