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20)第 349-3 号 致: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夏利”、“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 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出具了京天股字(2020)第 349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一汽夏 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第 349-1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0)第 349-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二)》”)。 2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系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并构 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 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二)》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交易方案调整 一、交易方案调整 2020 年 9 月 16 日,一汽夏利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天 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议案,中铁物晟科技子公司工业集团拟将其持有 的中铁物资鹰潭木材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防腐公司”)100%股权以现 3 金方式转让给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0] 第 2012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 值为 145,959,613.07 元,根据上述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 145,959,613.07 元, 与本次交易中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值一致,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尚需经 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评估基准日至股 权交割日期间鹰潭防腐公司产生的收益和亏损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和鹰潭防腐公司持有的鹰潭铁物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铁物置业”)45%股权将不再纳入拟购买资产范围。本次交易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处置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包括铁物置 业 45%股权)的对价已体现在本次交易评估值内,因此处置对价不再纳入本次交 易拟购买资产过渡期损益计算范围,该等处置资产自身在过渡期间净资产的变化 将与上市公司利益不再相关;同时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将相应调整,拟处 置的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即铁物置业 45%股权)不再纳 入业绩承诺范围,拟购买资产内采用收益法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业绩承 诺补偿方案不变。 据此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调整为: ① 业绩承诺范围 铁物股份、中国铁物对拟购买资产中采用收益法评估并定价的资产在本次重 组实施完成后(含实施完成当年)的业绩实现情况作出承诺,业绩承诺资产和业 绩承诺范围公司具体包括: 业绩承诺范围公司 序 评估值 交易作价 置入股 收益法评估资产范围 号 公司名称 (万元) (万元) 权比例 中铁物轨道科技服务集团有 1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420,639.80 420,639.80 限公司 2 中铁物总技术有限公司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14,447.36 14,447.36 中铁物总轨道装备贸易有限 3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30,221.38 30,221.38 公司 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 4 8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37,804.39 37,804.39 公司 5 北京铁福轨道维护技术有限 51%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7,111.95 7,111.95 4 业绩承诺范围公司 序 评估值 交易作价 置入股 收益法评估资产范围 号 公司名称 (万元) (万元) 权比例 公司 北京九州铁物轨道科技服务 6 4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1,942.83 1,942.83 有限公司 7 中铁物总运维科技有限公司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30,717.91 30,717.91 8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67,676.77 67,676.77 9 中铁伊红钢板桩有限公司 67%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17,578.77 17,578.77 中国铁路物资安徽铁鹏水泥 10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124,160.34 124,160.34 有限公司 11 安徽铁鹏海豹水泥有限公司 53.83%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30,858.98 30,858.98 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 12 6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4,037.01 4,037.01 司 13 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51%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3,915.17 3,915.17 14 合肥铁鹏水泥有限公司 51%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8,981.77 8,981.77 15 中铁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187,054.60 187,054.60 16 中铁油料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100% 全部净资产 收益法 2,240.69 2,240.69 专利、软件 17 包钢中铁轨道有限责任公司 50% 收益法 195.65 195.65 著作权 中原利达铁路轨道技术发展 专利、软件 18 39.20% 收益法 410.64 410.64 有限公司 著作权 19 汝州郑铁三佳道岔有限公司 19.99% 专利 收益法 50.57 50.57 郑州中原利达新材料有限公 专利、软件 20 19.21% 收益法 21.24 21.24 司 著作权 中铁物总电子商务技术有限 21 100% 软件著作权 收益法 77.91 77.91 公司 22 安徽恒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51% 专利 收益法 37.10 37.10 合计 990,182.83 990,182.83 注 1:上表部分公司为中铁物晟科技间接控股或参股公司,上述置入股权比例、评估值和交 易作价均已考虑间接持股情况下的权益比例确定。 注 2:上表第 1-16 项包含了中铁物晟科技下属采用收益法评估定价的各级控股或参股公司, 考虑需将各级公司交易作价加总计算,上表所列评估值和交易对价未包含各级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对应评估价值。 ② 承诺净利润数 5 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确认并承诺,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在 2020 年度、2021 年 度及 2022 年度按各家公司置入的股权比例计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合计数总额分别为 48,457.52 万元、76,668.98 万元、 80,779.79 万元,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承诺业绩承诺范围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为按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内各家公 司置入股权比例计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合 计数总额)不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如本次重组未能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承诺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在 2021 年度、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 76,668.98 万元、80,779.79 万元、 84,021.75 万元。 ③ 补偿方案 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应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以其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包括以资产认购获得的新增发行股份及无偿划转方式获得的股份, 下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范围公司中的单家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数×本次重组该家公司置入的股权比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总和 -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在补偿期内应逐年对公司进行补偿,在各年计算的应补 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与累积已补偿股份数量合计超过铁物 股份及中国铁物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公司股份数量,则对应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 按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公司股份数量减去累积已补偿股份 6 数量来取值。 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后,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对业绩承诺资产是否减值进行核算。如:期末减 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则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应另行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应另行补偿股份数量 =(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按上述公 式计算的应另行补偿股份数量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量合计超过铁物股份 及中国铁物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公司股份数量,则应另行补偿股份数量按铁物股 份及中国铁物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减去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 份数量来取值。资产减值额为本次重组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总额减去期末业绩 承诺资产的评估值总额并扣除补偿期限内对业绩承诺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 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无论《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如何规定,业绩承诺补偿与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合计不应超过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与本 次股份的发行价格的乘积,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应补偿股份应以铁物股份及中国 铁物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限。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针对上述业绩承诺补偿内容的调整,2020 年 9 月 16 日,一汽夏利与铁物股 份、中国铁物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对拟购买资产范围进行调整,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交易 价格不变,不涉及交易对象的变更,拟减少的交易标的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 营业收入占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拟购买资产 范围调整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5 号》等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拟购买资产范 7 围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已就本次方案调整事宜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 中铁物晟科技拥有的采矿权中,海豹水泥拥有的安徽省含山县林头矿区大青 山石灰岩矿的采矿权,海豹水泥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签署了 《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协议》,确认含山县林头矿区大青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出 让收益及分期缴纳安排,首期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缴纳总价的 20%,剩余部分 分 4 年缴清。海豹水泥已缴纳首期款项 2,057.13 万元。 三、本次交易涉及同业竞争的更新情况 在工业集团将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后,鹰 潭防腐公司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将成为中国铁物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 鹰潭防腐公司主要从事防腐枕木加工制造业务,与中铁物晟科技下属部分子公司 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2019 年度,鹰潭防腐公司从事前述业务产生的收入 约为 0.27 亿元,占本次拟购买资产 2019 年度同类业务收入的比重约为 28.63%。 为解决鹰潭防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中国铁物、铁物股份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补充声明与承诺函》,承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有效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鹰潭防腐公司与上市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 争问题,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采取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其他合法 方式将剥离铁物置业股权后的鹰潭防腐公司的股权或其同业竞争资产或业务注 入上市公司,或转让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使其终止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 业竞争的相关业务。为切实解决同业竞争,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合法 权益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将在上述期限内采取股权托管等方式作为过渡期的保 障措施,将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鹰潭防腐公司全部股权交由上市公司 (包括本次拟置入资产或其下属公司)进行托管,直至彻底解决鹰潭防腐公司与 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为止。 8 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 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此外,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工业集团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中铁 物总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拟受让的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交由工业集团进行托管, 并由托管方全权代表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行使作为鹰潭防腐公司股东的各项 权利,避免前述重合业务经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利益冲突,托管期限直至彻 底解决鹰潭防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为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鹰潭防腐公司将与上市公司下属公司仍有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中国铁物和铁物股份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声明 与承诺函》,通过股权托管的方式予以解决,能够有效解决及避免鹰潭防腐公司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问题。 第二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 一、《反馈意见》问题 2:申请文件显示,1)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预计负债递延收益以及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 预提的党建经费等不需要就其转移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以外的非金融债务余额 为 26,465.85 万元,其中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非金融债务金额合计为 3,488.60 万元;2)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中已取得 债权人同意或已偿还的相关负债金额合计 15,965.95 万元,约占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总金额的 60.33%,约占剔除账龄 较长(5 年及以上)的款项后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总金额的 69.49%;3)审计基准日后存在因持续经营新增的债务事项,上市公司将根据发 生情况与新增债权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但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的主 要内容;2)截至目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最新进展;3)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 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 9 是否已经或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4)截至反馈回 复日,上市公司是否出现债务逾期情形;5)拟出售资产是否存在因债务逾期或 债权人申请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的债务偿还风险;如有, 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对本次交易正常进度产生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 1、对南京知行 33,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的具体形成原因 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系由于华利汽车股 权转让形成。 2018 年 9 月 27 日,一汽夏利与南京知行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 易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汽夏利将华利汽车 100%股权转让给南京知行,转让价 款为 1 元,同时南京知行愿意承担并支付应付职工薪酬 5,462 万元,华利汽车应 付一汽夏利的 8 亿元欠款由南京知行承担连带责任并偿还,华利汽车应付一汽夏 利的其他欠款免除;上述款项应分期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并偿还剩余债务(即 8 亿元)80%前,不变更华利汽车执行董 事,华利汽车的经营由一汽夏利进行决策,自评估基准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并 偿还 8 亿元剩余债务的 80%前,华利汽车的日常经营损益(不含历史因素造成的 损益)由一汽夏利享有或承担。 2018 年 10 月,华利汽车的股权变更至南京知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南京知行累计向一汽夏利支付剩余债务(即 8 亿元)中 3.3 亿元,尚有剩余 4.7 亿元款项未支付,已支付款项尚未达到 80%。 经与一汽夏利和致同会计师确认,华利汽车虽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但本次 承债式股权转让作为一揽子交易,整体交易从实质上来讲并未完成,因此南京知 行支付给一汽夏利的 3.3 亿元款项计入一汽夏利对南京知行的其他应付款,一汽 10 夏利也暂未确认华利汽车的股权转让损益。 2、截至目前华利汽车股权转让实质完成,对南京知行的其他应付款已经冲 销 2020 年 6 月 1 日,一汽夏利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与南 京知行、华利汽车、夏利运营签署《关于天津一汽华利汽车有限公司之产权交易 合同补充协议和四方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考虑到南京知行的南京工厂建设 已基本完成,新产品投放日期已经基本确定且在协议中对剩余未付款项做出了切 实的安排,同时,华利汽车整车资质存在整改时间的要求,各方同意签署《关于 天津一汽华利汽车有限公司之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和四方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二)》,该协议签署生效后一汽夏利不再控制华利汽车,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 2020 年 6 月 22 日,一汽夏利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 项。 经与一汽夏利和致同会计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一汽夏利 已经不再控制华利汽车,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已经相应冲销 并确认了华利汽车的股权转让损益。 (二)截至目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最新进展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拟出售资产涉及债权人同意的金融债务余额为 127,711.63 万元,除已经偿还完毕的金融性债务外,一汽夏利已经取得全部金融 性负债债权人的同意函。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收益 以及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预提的党建经费 等不需要就其转移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以外的非金融债务余额为 26,465.85 万元, 其中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非金融债务金额合计为 3,488.60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上述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 11 26,465.85 万元中,一汽夏利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或已偿还的相关负债金额合计 16,078.25 万元,占比为 60.75%,约占剔除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款项后需 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总金额(22,977.26 万元)的 69.97%。 审计基准日后,一汽夏利对部分经营债务进行了偿还,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 京知行的 33,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已经冲销。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一汽夏利 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收益以及预提的党建经费等不需要 就其转移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以外的非金融债务余额为 25,002.59 万元(未经审 计)(较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数据减少 1,463.26 万元),其中账龄较长(5 年 及以上)的非金融债务金额合计为 3,488.60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上述 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 25,002.59 万元中, 一汽夏利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或已偿还的相关负债金额合计 14,715.48 万元,占比 为 58.86%,约占剔除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款项后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 金融性负债总金额(21,513.99 万元)的 68.40%。 (三)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 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已经或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以及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汽夏利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应付账款中 包括应付天津瑞林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天津瑞林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对一汽夏利、一汽股份、夏利运营提起诉讼,在起诉中表示其不同 意本次重组事宜。此外,一汽夏利未收到其他相关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 组的书面文件。 天津瑞林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一汽夏利拖欠模具开发费用及货款,在尚 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一汽夏利、一汽股份、夏利运营处分资产及对外债 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一汽夏利、一汽股份、夏利运营连带 给付模具费、货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 1,319.4599 万元(截至 2020 年 5 月底),并 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 中,一汽夏利正与天津瑞林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事项及逾期债务金额进行沟 12 通。 此外,一汽夏利还存在部分债权人因主张债权向一汽夏利提起诉讼,具体内 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部分、一、(五)”部分所述。 就上述债务事宜,《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作出如下约定: 在拟出售资产交割日前一汽夏利及拟出售资产所发生的债务、担保责任(如 有)、合同义务,无论债务、担保责任或合同义务转移是否取得相关债权人、担 保权人及合同权利人同意,各方同意并将确保仍由夏利运营全额承担上述债务、 担保责任及合同义务产生的债务、责任损失;若在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后,发生债 权人、担保权人或合同权利人要求一汽夏利履行合同、清偿债务或追究其他责任 的情况,将由夏利运营负责处理该第三方请求,因此给一汽夏利造成的损失由夏 利运营承担,并不会因此向一汽夏利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在拟出售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一汽夏利及拟出售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事 项、或有责任(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汽夏利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 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夏利运营负责处理,一汽夏利应及 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以使夏利运营能成为该等争议、诉讼事项、或有责任的 适格当事人并行使相关权利及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一汽 夏利作为前款所述争议、诉讼事项、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一汽夏利遭受 的任何损失,由夏利运营全额现金赔偿,一汽资产将与夏利运营共同承担该等责 任和义务。 此外,一汽夏利与一汽股份、一汽资产约定互相配合,共同开立资金共管账 户,用于一汽夏利专项解决截至交割日未获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同意函且未清 偿的债务,以及一汽夏利未决诉讼事项。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存在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 同意本次重组的情形,一汽夏利正在与债权人就该事项及债务金额进行相互举证 和沟通核对,债务未予以清偿,但一汽夏利及资产承接方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13 涉及的债务转移事项做出了明确且可行的债务承担及偿付安排,该等安排能有效 保障上市公司的权益,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四)截至反馈回复日,上市公司是否出现债务逾期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一汽夏利的金融债务中不存在债务逾期的情 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一汽夏利的非金融债务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一汽夏利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递延 收益以及预提的党建经费等不需要就其转移取得债权人特别同意以外的非金融 债务余额为 25,002.59 万元(未经审计);其中,已达信用期的非金融债务合计 17,631.53 万元,除去对一汽集团内部的债务以及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债务 外,已达信用期的非金融债务合计 6,612.28 万元。 按逾期债务类型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债务 3,488.60 对一汽集团内部的债务 7,530.66 对一汽集团外部的债务 6,612.28 合计 17,631.53 (五)拟出售资产是否存在因债务逾期或债权人申请面临诉讼仲裁、银行 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的债务偿还风险;如有,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对本次交 易正常进度产生影响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一汽夏利单体拟出售资产负债合计为 304,013.18 万元,其中,金融性负债 127,711.63 万元,非金融性负债 176,301.55 万元。若出 现债务逾期或因债权人申请进入重整程序,拟出售资产可能会存在因债务逾期或 债权人申请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的债务偿还风险,该等风险 14 可能对本次交易正常进度产生影响。一汽夏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上述债务偿还 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1、拟出售资产因债务逾期或债权人申请涉及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 产查封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一汽夏利因债务逾期或债权人申请面临诉讼 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的情况如下: (1)2020 年 4 月 14 日,延锋海纳川汽车饰件系统沧州有限公司对一汽夏 利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汽夏利向其支付费用和损失合计 26,132,787.33 元,并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延锋海纳百川汽车装饰系统沧州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津 01 民初 532 号)及《查封、冻结财产告知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一汽夏利名下价值 26,132,787.33 元的财产(包括冻结资金 395,884.75 元1,冻结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5 月 6 日;查封津(2018)西青区不动产权第 1032446 号2不动产 一处,查封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 (2)2020 年 5 月,江苏林泉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一汽 夏利和天津博郡应向其支付合计 2,043.41 万元的费用和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经江苏林泉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申请,2020 年 6 月 10 日,江苏省丹阳 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苏 1181 民初 3548 号),冻结一汽夏利、天 津博郡的银行存款 2,10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3)2020 年 5 月 12 日,青岛英联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对一汽夏利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一汽夏利向其支付欠款 1,729.75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由一汽夏利承 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全部费用。 (4)2020 年 6 月 9 日,天津瑞林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一汽夏利、一汽股 份、夏利运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汽夏利、一汽股份、夏利运营连带给付本金 及利息合计 1,319.4599 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经天津瑞林迪科技股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银行账户已解冻结。 2 根据一汽夏利与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的 2019 年 9 月签署的《股东协议》,一汽夏利已将该 不动产权对天津博郡汽车有限公司出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不动产权已经转移至天津博郡 汽车有限公司,尚未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手续。 15 份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2020)津 0111 民初 5072 号),裁定对一汽夏利房产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三年。 (5)2020 年 6 月,丹阳市鑫源车业有限公司对一汽夏利提起诉讼,要求法 院判决一汽夏利支付合计 285 万元的费用和货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20 年 6 月 16 日,经丹阳市鑫源车业有限公司申请,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书((2020)苏 1181 民初 4272 号),裁定冻结一汽夏利银行存款 285 万元或者查 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6)2020 年 8 月 10 日,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一汽夏利内燃机制 造分公司、一汽夏利、一汽股份及一汽股份天津乘用车动力总成分公司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一汽夏利内燃机制造分公司、一汽夏利支付其 2,833,015.94 元的费用及 相应利息损失,并请求一汽股份天津乘用车动力总成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 支付责任,一汽股份对一汽股份天津乘用车动力总成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 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7)2020 年 5 月 13 日,河南省泰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销售公司、一汽 夏利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支付其合计 240 万元的款项、费用及损失,并 请求判决一汽夏利对以上诉讼请求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 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20 年 5 月 18 日,经河南省泰 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津 0103 民初 4529 号),裁定保全销售公司、一汽夏利名下 240 万元资产(银行存 款)。2020 年 9 月 3 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津 0103 民初 4529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返利 款 49.85 万元、和解款 16.8 万元,销售公司分期支付前述费用。 (8)2020 年 9 月,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汽夏利支付货款 458,666.66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15.6 万 元,以及承担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3 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一汽夏利名下津(2018)西青区 不动产权第 1032446 号房产因该诉讼被查封,根据一汽夏利与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的 2019 年 9 月签署的《股东协议》,一汽夏利已将该不动产权对天津博郡汽车有限公司出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该不动产权已经转移至天津博郡汽车有限公司,尚未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手续。 16 此外,本次拟出售资产中一汽夏利的子公司也存在个别债权人申请产生的尚 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包括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向销售公司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销售公司承担广告交易费用及赔偿损失合计 1,157.65 万元,此外其 他案件涉及金额较小。 2、债务偿还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作出如下约定: ①协议生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出售资产的交割手续。对于需要办 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资产,一汽夏利和一汽资产应共同向有权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 登记所需的材料并尽快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对于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资产,一 汽夏利和一汽资产应共同完成交接清单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完成资产交接。 ②自拟出售资产交割日起,即视为一汽夏利已全部履行对应的拟出售资产 (包括鑫安保险 17.5%股权、夏利运营 100%股权及一汽夏利根据本协议拟转入 夏利运营的全部资产负债)的交付义务,无论拟出售资产的交接、权属变更登记 或备案手续是否实际完成,拟出售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资产承接方享 有,拟出售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资产承接方承担。 ③一汽股份、一汽资产和夏利运营公司确认知悉拟出售资产(包括鑫安保险 17.5%股权、夏利运营 100%股权及一汽夏利根据本协议拟转入夏利运营的全部 资产负债)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 值、未办理产权证书或产权证书存在瑕疵的的土地和房产、潜在纠纷等),对该 等现状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并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和接受拟出售资产, 一汽股份及资产承接方不会因置出资产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要求一汽夏利做出 补偿或承担责任,亦不会以置出资产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变更、终止、 解除《资产出售协议》。 ④在拟出售资产交割日前或之后与一汽夏利及拟出售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 事项、或有责任(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汽夏利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 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均由夏利运营负责处理,一汽夏利应 及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以使夏利运营能成为该等争议、诉讼事项、或有责任 的适格当事人并行使相关权利及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一 17 汽夏利作为前款所述争议、诉讼事项、或有责任的当事人,因此导致一汽夏利遭 受的任何损失,由夏利运营全额现金赔偿,一汽资产将与夏利运营共同承担该等 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资产出售的交易各方已经在《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对 拟出售资产可能因债务逾期或债权人申请导致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 产查封等情形进行了约定,对于拟出售资产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将由夏利运营负 责处理,如导致一汽夏利遭受损失的,将由资产承接方进行赔偿,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对于涉及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动产被查封事宜, 一汽股份及一汽资产充分知悉拟出售资产可能存在的上述风险,不会因置出资产 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要求一汽夏利做出补偿或承担责任,亦不会以置出资产存 在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变更、终止、解除《资产出售协议》。 因此,上述情形的出现不会对本次交易正常推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1、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系由于华利汽车 股权转让形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一汽夏利已经不再控制华利汽车, 对南京知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已经相应冲销并确认了华利汽车的股权 转让损益。 2、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一汽夏利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需取得债权人同 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 26,465.85 万元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或已偿还的相关负债 金额合计 16,078.25 万元,占比 60.75%,约占剔除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款 项后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总金额(22,977.26 万元)的 69.97%。 审计基准日后,一汽夏利对部分经营债务进行了偿还,一汽夏利母公司对南京知 行的 33,000.00 万元其他应付款已经冲销。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一汽夏利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 25,002.59 万元中,已取 得债权人同意或已偿还的相关负债金额合计 14,715.48 万元,占比 58.86%,约占 剔除账龄较长(5 年及以上)的款项后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非金融性负债总金 18 额(21,513.99 万元)的 68.40%。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存在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本 次重组的情形,一汽夏利正与债权人就该事项及债务金额进行相互举证和沟通核 对,债务未予以清偿,但一汽夏利及资产承接方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 务转移事项做出了明确且可行的债务承担及偿付安排,该等安排能有效保障上市 公司的权益,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一汽夏利的金融债务中不存在债务逾期 的情形;非金融债务中存在债务逾期情形,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已达信用期的 债务合计 17,631.53 万元,除去对中国一汽内部的债务以及账龄较长(5 年及以 上)的债务外,已达信用期的非金融债务合计 6,612.28 万元。 5、一汽夏利存在部分因债务逾期或债权人申请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 结、资产查封的情形,但资产出售的交易各方已经在《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中对拟出售资产可能因债务逾期或债权人申请导致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 冻结、资产查封等情形进行了约定,资产承接方将承担一汽夏利涉及诉讼仲裁导 致的损失,资产承接方充分知悉拟出售资产可能存在的上述风险,不会因置出资 产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要求一汽夏利做出补偿或承担责任,亦不会以置出资产 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变更、终止、解除《资产出售协议》。因此,上述 情形的出现不会对本次交易正常推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反馈意见》问题 10: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收益法评估类范围公司在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 48,457.52 万元、76,668.98 万元、80,779.79 万元。假设开发法评估的铁物置业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当年至 2024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合计为不低于 2,757.05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前述承诺净利润是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如不扣 除,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26 号准则)相关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答复: 根据一汽夏利与铁物股份、中国铁物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签署的《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及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承诺净利润是指:指铁物股份和中国铁物承诺的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在业绩承 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按本次重组各家公司置入的股权比例计算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合计数总额。 实际净利润数是指:指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 按本次重组各家公司置入的股权比例计算的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合计数总额。 因此,前述承诺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净利润为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 三、《反馈意见》问题 25:申请文件显示,1)铁物股份已与中铁物晟科技 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将铁物股份持有的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公司)100%股权交由中铁物晟科技进行托管;2)中铁物总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将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竞争业务委托给本次拟置入 资产或其下属公司管理,并签署了《委托管理合同》。请你公司:1)全面核查 除北京公司等公司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 争的公司或业务;如有,请补充解决措施及相关承诺;2)补充披露上述《股权 托管协议》及《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期限、各方权 利义务等;3)上市公司对被托管公司实施托管的主要方式;4)受托企业是否 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5)上述托管安排是否能够实质上解决上市公 20 司与中国铁物、铁物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6)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解决同业竞 争的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除已披露的北京公司等公司及补充披露的鹰潭防腐公司外,不存在 其他可能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业务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铁物股份,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 院国资委。中铁物晟科技、天津公司及物总贸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 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以面向轨道交通产业为主的物资供 应链管理及轨道运维技术服务,和铁路建设等工程物资生产制造及集成服务。其 中轨道交通产业物资供应链管理以铁路物资供应链管理为主,铁路建设工程物资 生产制造主要为水泥、轨枕的生产制造。 2、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北京公司等公司及补充披露的鹰潭防腐公司与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业务情况 《重组报告书》中已披露了北京公司等公司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的公司和业务情况。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2020 年 9 月 16 日,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 施,中铁物晟科技全资子公司工业集团与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拟将其持有的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转让至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鹰潭防腐公司不再纳入本次拟购买资产范围,将成为中国铁 物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 鹰潭防腐公司从事的防腐枕木加工制造业务,存在与中铁物晟科技下属部分 子公司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21 为解决鹰潭防腐公司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工业集团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在中铁物总投资 有限公司取得鹰潭防腐公司股权后,将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委托给工业集团 管理。就此,铁物股份、中国铁物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声明与承诺》, 承诺三年内解决鹰潭防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上述事项及具体同业竞争处理方案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3、直接控股股东铁物股份及其下属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铁物股份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中铁物晟科技、天津公司、物总贸 易以及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国际集团、北京公司、上海公司、现代物流公司等公 司外,铁物股份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万 持股比例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号 元) (%) 北京中铁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 1 36,200.00 100.00 土地房产管理 公司 2 镇赉铁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8,233.00 100.00 粮食仓储及运输 3 北京中物京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 100.00 资产管理 4 中铁物资成都材料有限公司 4,110.00 100.00 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 5 中铁物资成都物流有限公司 42,020.00 84.06 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 中国铁路物资青岛钢铁有限公 6 2,000.00 100.00 已不实际开展业务 司 7 中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000 万美元 73.43 融资租赁服务 8 中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00.00 72.50 融资担保服务 如上表所示,铁物股份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土地房产管理、 粮食仓储及运输、资产管理、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担保服 务等,均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4、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铁物及其下属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中国铁物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铁物股份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以及 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哈物流公司、广州公司、沈阳公司等公司及补充披露的鹰潭 防腐公司外,中国铁物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22 序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 中国铁物内部资产管理平 台公司,下属管理公司除少 1 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37,000.00 100.00 量物业管理业务外,已基本 不实际开展业务 2 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100.00 资产管理 物流工程物流、生产制造物 3 中铁物总供应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 流、多式联运等综合物流运 输服务 4 《铁路采购与物流》杂志社有限公司 158.00 100.00 杂志出版 5 中铁物总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 70.00 铁路废旧物资综合利用 6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4,543.159 50.95 新型建材生产 上表中,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中,除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 哈物流公司、广州公司、沈阳公司等公司外,其他企业均已不实际开展业务,不 存在其他可能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业务。 除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外,中国铁物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 资产管理、物流运输服务、杂志出版、铁路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新型建材生产等, 均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除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北京公司等公司及补充披露的鹰潭防腐公 司(以下称为“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北京公司等公司”)外,中国铁物、铁物股 份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其他可能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 或业务。 (二)《股权托管协议》及《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 签署方 托管股权 托管期限 各方权利义务 委托方:铁 托管期限自协议生 一、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物股份 效之日至委托方以 ①在托管期限内,受托方除该协议保留权利 北京公司 受托方:中 资产重组、股权转让 外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公司/ 100%股权 铁物晟科 或其他合法方式将 鹰潭防腐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北京公司/鹰 技 北京公司/鹰潭防腐 潭防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权;有 公司股权或竞争性 权向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委派董事、监 委托方: 鹰潭防腐 资产和业务注入一 事、对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的领导班子 23 签署方 托管股权 托管期限 各方权利义务 中铁物总 公司 100% 汽夏利,或依协议约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事、考核、日常经营等 投资有限 股权 定转让给与委托方 进行管理的人事经营管理权;以及对北京公 公司 无关联关系的第三 司/鹰潭防腐公司财务、日常经营进行检查、 受托方: 方,或北京公司/鹰 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权。 工业集团 潭防腐公司终止从 ②受托方应当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遵守法 事竞争性业务之日 律法规及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章程的规 止。 定,维护委托方股东权益,不损害委托方的 正当利益。 二、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①享有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的 所有权、处置权及收益权、分红决定权及获 取红利的权利、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的 增资、减资、合并事项的表决权,对北京公 司/鹰潭防腐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决定权、 享有资产处置收益、鹰潭防腐公司行使对鹰 潭铁物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决定权。 ②受托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和公司决策程序 决策后,需要对外以委托方名义出具股东决 策文件的,委托方应当配合并按照受托方决 策意见出具相关手续文件。 ③委托方有权知悉、监督受托方行使托管权 的情况,当受托方在行使托管权过程中出现 损害委托方或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利益 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时,委托方有权制 止并要求予以纠正。 注: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与工业集团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在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受 让鹰潭防腐公司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生效。 2、《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1)《委托管理合同》的签署方、托管资产及托管期限 签署方 托管资产 托管期限 委托方:国际集团 国际集团工程建设物资供应业务及 2020.05.01-2023.0 受托方:招标公司 相关资产 4.30 委托方:中铁物总进出口有限公司(国 中铁物总进出口有限公司工程建设 2020.05.01-2023.0 际集团下属公司) 物资供应业务及相关资产 4.30 受托方:招标公司 委托方:深圳市物润(集团)有限公 深圳市物润(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 2020.05.01-2023.0 司(国际集团下属公司) 设物资供应业务及相关资产 4.30 24 签署方 托管资产 托管期限 受托方:武汉公司 委托方:国际集团 国际集团线路物资供应业务及相关 2020.06.01-2023.0 受托方:轨道集团 资产 5.31 委托方:现代物流公司 现代物流公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业 2020.05.01-2023.0 受托方:物总贸易 务及相关资产 4.30 委托方:哈物流公司 哈物流公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业务 2020.06.01-2023.0 受托方:物总贸易 及相关资产 5.31 委托方:广州公司 广州公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业务及 2020.05.01-2023.0 受托方: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相关资产 4.30 沈阳公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业务、线 委托方:沈阳公司 2020.06.01-2023.0 路物资供应业务及装备物资供应业 受托方:轨道集团 5.31 务及相关资产 委托方:上海公司 上海公司工程建设物资供应业务及 2020.06.01-2023.0 受托方:华东集团 装备物资供应业务及相关资产 5.31 注:上述《委托管理合同》均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前,如委托管理范围内业务仍未终结或结 清,本合同项下委托期限自动延长至委托管理范围内业务全部终止或结清之日。 (2)委托管理内容 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为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的采 购、销售、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具体包括: ①受托方对委托方已经签署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 相关的合同进行统计分析; ②受托方审核制定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经营计划、采购计划、供应 计划、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预决算计划、资金回款计划及经营目标, 统筹资产和业务的经营管理事宜; ③受托方组织甲方开展采购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拓和确定上游供应资 源和渠道、签订采购合同、组织货物接收等事宜,监督委托方合同执行情况; ④受托方组织甲方开展业务具体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下游客户的供货 (包括运输)、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事宜,监督 委托方合同执行情况; 25 ⑤受托方组织委托方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经营; ⑥受托方组织委托方对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经营进行成本核算与 控制,对资金需求与结算、资金支出及回款等财务事项进行管理和决策; ⑦为开展上述委托管理事宜,受托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委托方派驻必要的 管理人员,并组织制定和实施委托方人事安排方案及管理制度,对委托方具体业 务执行和人员提出考核建议; ⑧其他为开展委托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经营管理涉及的其他管理事务或决 策事项。 在委托管理期间,委托方作为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的所有人和业务经营主体 不变,受托方仅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供委托管理和服务,委托方对外仍 独立开展采购、销售事宜,由委托方签订相关合同、开具(或收取)发票、支付 (或收取)款项、交付(或接收)货物,自行承担并履行采购和销售合同约定的 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委托管理期间,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经营的利润、亏损由委托方享 有和承担。 (3)双方权利义务 ①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a)委托方享有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及业务经营的收益 等权利。 (b)委托方享有对受托方受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完整 性、合规性及其效益的监督检查权。 (c)委托方应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和业务委 托给受托方管理。 26 (d)委托方应提供委托管理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商业档案文件,提供委 托管理所需的生产管理办公场所、交通运输设备和办公设施等后勤保障。 (e)委托方应负责制订具体经营计划、采购计划、供应计划、销售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预决算计划、资金回款计划及经营目标,并提交受托方审核 决定。 (f)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审核确定的各项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执行和运作 具体业务。 (g)在受托方的统一管理、组织和监督指导下,委托方负责委托管理业务 合同的具体执行和运作,承担采购、运输、交货、结算及货款清收等与经营有关 的具体事项。 (h)按照受托方的人事安排方案及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业务人员管理相关工 作,按照受托方考核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i)按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以及委托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应付款项。 (j)委托方应为委托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切紧急情况的处理提供支持和保 障,以保证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k)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在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间,委托方不得将委托 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委托受托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持有和管理。 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a)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受托方享有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经 营管理权,享有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组织 相应经营活动的管理权利。 (b)享有取得委托管理费用以及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收款项的权利。 27 (c)受托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忠实、尽职地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并应尽合 理的注意义务,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和指导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采购、 销售、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d)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进行经 营管理、决策。 (e)按照合理和节约的原则,进行经营成本控制。 (f)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配备必要的机构和管理人员。 (g)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并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相关管理信息。委托 管理期限内,如发生任何重大事项,受托方应在第一时间内以合理方式通报委托 方,在日常委托管理过程中,受托方应将涉及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相关 重大经营管理的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通报委托方。 (三)上市公司对被托管公司实施托管的主要方式 1、股权托管的主要方式 北京公司系铁物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北京公司从事的与未来上市 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主要为钢轨、道岔等铁路物资和钢材、水泥等工程物资贸 易业务;鹰潭防腐公司从事的防腐枕木加工制造业务与中铁物晟科技下属部分子 公司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 为避免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与未来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铁物股份将 其持有的北京公司 10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等权利委托给 中铁物晟科技行使,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将拟受让的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 对应的表决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等权利委托给工业集团行使。 根据《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章程》和《中铁物资鹰潭木材防腐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8 主要包括:(1)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知悉公司重大事项;(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5)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6) 查阅章程、股东名称、执行董事书面决定文件、财务会计报告;(7)有权依法提 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权利。 根据铁物股份与中铁物晟科技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和中铁物总投资有限 公司与工业集团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在托管期间,受托方(中铁物晟科技 和工业集团)主要通过行使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权、人事及经营管理权、监督管 理权等分别对被托管公司(北京公司和鹰潭防腐公司)实施托管,具体如下: (1)通过受托行使股东表决权,对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 决策。除协议约定的铁物股份和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保留享有的部分权利外, 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并依受托方意志、遵照受托方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独立作出 被托管公司的股东决定,对被托管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人事及经营管理权。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并向被托管公司委派董事、 监事。受托方有权对被托管公司行使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权利,决定被托管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对被托管公司的领导班子及高级管理人员、人事、 考核、日常经营等进行管理。 (3)监督管理权。受托方有权对被托管公司的财务账簿及公章、财务章及 相关财务资料、账册进行检查和监管。受托方有权监督被托管公司的日常经营和 管理。 双方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已涵盖被托管公司章程中除委托方保留权利外 的其他股东权利,受托方通过行使表决权、人事及经营管理权及监督管理权等股 东权利可对被托管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此外,根据双方的约 定,托管期间,对于受托方的决定,委托方有义务配合并按照受托方决策意见出 具相关手续文件并出具股东决策文件(如需);委托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托管授权。 29 如委托方在托管期限内向其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其所持被托管公司全部或部分股 权,应当取得中国铁物的批准并征得受托方的书面事先同意,同时受托方享有优 先购买被托管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选择权。 综上,股权托管方式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中铁物晟科技或工业集团通 过行使表决权、人事及经营管理权及监督管理权等股东权利可对北京公司和鹰潭 防腐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业务托管的主要方式 国际集团等业务托管范围内公司与未来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主要为 钢轨、道岔等铁路物资和钢材、水泥等工程物资国内贸易业务。该等公司目前均 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且同类业务在手订单数量较少,为避免同业竞争,该等 公司已停止新增竞争业务,并由本次重组置入资产相关公司作为受托方对该等公 司存量竞争业务进行管理。 结合相关公司的实际情况,受托方根据相关公司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对 存量竞争业务的采购、供应、结算等主要环节进行管理及监督,具体如下: (1)受托方对存量竞争业务采购进行管理及监督。 业务采购流程主要包括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实地考察、对供应商信 用评价、合同评审及签订等。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将结合委托管理范 围内资产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及业务进展审核制定采购计划,据此组织委托方开展 采购具体事项,包括进行成本核算与控制、开拓和确定供应资源和渠道、签订采 购合同、资金支出等财务事项,并进行管理和决策,实现对采购关键环节的管控 及监督。 (2)受托方对存量竞争业务供应进行管理及监督。 供应流程主要包括制定供应计划、匹配采购计划并形成发货指令、选择运输 商(如需)、发货、验收、采购/物流付费、定期对账等。根据《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方将结合具体项目的进展、业主需求等因素审核制定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 业务的供应计划、销售计划,据此组织委托方开展供应业务具体经营事项,包括 30 向下游客户的供货(包括运输)、质量检验、交接。此外,受托方将对委托方具 体业务执行和人员提出考核建议,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委托方派驻必要的管理 人员。受托方通过对人员的考核、供应流程的监督及管理,可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3)受托方对存量竞争业务结算流程进行管理及监督。 业务结算流程主要包括编制销售结算清单、核对销售结算清单、开具销项发 票、办理结算、跟踪应收账款执行情况、确认回款、更新台账、定期进行函证对 账等。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审核制定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财务 预决算计划、资金回款计划,统筹资产和业务的经营管理事宜,对委托管理范围 内业务的结算及回款等财务事项进行决策,对竞争业务结算流程进行监督。 (4)对存量竞争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基础管理工作 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定期对委托方已经签署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委 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合同进行统计分析,监督委托方采购、销售合同 执行情况,确保存量业务顺利执行,从实质上解决相关公司的同业竞争。 根据相关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公司需核算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收付 款、规范业务台账管理、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妥善保存各环节单证并进行 归档。受托方将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定期检查委托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的情况,查阅 相关台账及信息管理、单证归档情况。 在委托管理期间,委托方作为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的所有人和业务经营主体 不变,受托方仅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相关公司的业务流程及内 部制度提供委托管理和服务,具体包括对存量竞争业务的采购、供应、结算等主 要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存量合同有效执行,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委托方对外仍独立开展采购、销售事宜,由委托方签订相关合同、开具(或 收取)发票、支付(或收取)款项、交付(或接收)货物,自行承担并履行采购 和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和业务经营的利润、亏 损由委托方享有和承担。委托方《委托管理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投标、尚未开标 的竞争业务项目,在后续中标后也纳入上述托管范围。此外,自委托管理之日开 始,委托方及其下属企业不再对外洽谈或签订委托管理范围内业务的新的销售业 31 务合同。 综上,国际集团等业务托管范围内公司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该等公司 已停止新增竞争业务,并由本次重组置入资产相关公司作为受托方对该等公司存 量竞争业务进行管理,各方已根据相关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业务托管的主要方 式并签署了《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通过对委托方相关竞争业务主要环节进行 监督和管理,有利于避免及解决相关公司的同业竞争。 (四)受托企业是否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根据《股权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托管期间内,中铁物晟科技和工业集 团作为受托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固定托管费用,结合北京公司及鹰潭防腐公司的 具体情况,确定北京公司的托管费用为 50 万元/年、鹰潭防腐公司的托管费用为 10 万元/年,北京公司及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的所有权、处置权及收益权、分 红决定权及获取红利的权利仍分别由委托方享有,托管期间内北京公司和鹰潭防 腐公司的利润和亏损分别由铁物股份、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基于市场化原则,综合 考虑了完成受托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支付的人工薪酬、预计投入的工时等因素, 并经协商确定托管费用。其中,在委托管理期间,现代物流公司相应资产及业务 的托管费用为 62 万元,国际集团、深圳市物润(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物总进 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上海公司、沈阳公司的托管费用为 10 万元/年,哈物 流公司相应资产及业务的托管费用为 3 万元/年,国际集团等业务托管范围内公 司委托管理范围内资产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及业务经营的收益、亏损等权利,仍由 委托方享有和承担。 经与立信会计师确认,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受托方,仅收取固定托管 费用,无法享有受托企业或受托业务对应的可变回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合并报表标准。此外,受托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相对较差,如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利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32 综上,受托企业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五)上述托管安排是否能够实质上解决上市公司与中国铁物、铁物股份 的同业竞争问题 1、该等公司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托管安排符合实际情况 由于北京公司因瑕疵资产尚未完成规范、经营业绩不佳,鹰潭防腐公司持有 房地产公司参股权,国际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现代物流公司、哈物流公司、广州 公司、沈阳公司、上海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定位与拟购买资产存在显著差 异、盈利状况不满足上市条件,该等公司目前均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 为解决北京公司和鹰潭防腐公司同业竞争的问题,中铁物晟科技和工业集团 分别受托管理北京公司和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的方式,并拟在北京公司划拨 地等瑕疵资产完成处置或规范、经营业绩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以及鹰潭防腐 公司剥离房地产公司参股权的情况下,采取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分别将北京公司和鹰潭防腐公司的股权或其同业竞争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或转让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使其终止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 业务,最终消除同业竞争。因国际集团等公司在手订单数量较少,结合该等公司 的业务现状,对国际集团等公司采取业务托管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上述托管安排符合该等公司实际情况,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具有可行性。 2、托管安排有利于实质上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1)受托方自主决定被托管公司或委托范围内业务的经营 根据铁物股份与中铁物晟科技签署的关于北京公司的《股权托管协议》、中 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与工业集团签署的关于鹰潭防腐公司的《股权托管协议》, 中铁物晟科技和工业集团根据上述《股权托管协议》,分别受托管理北京公司和 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托管期间内,委托方除保留被托管公司 100%股权的 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分红决定权及获取红利的权利等特定的股东权利外, 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并以自身意志独立作出股东决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包 括并不限于决定被托管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名、选举、表决更换董事 33 等,决定被托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该等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和业务进行经营管理, 包括开展业务涉及的采购、销售、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相关的事 项。具体而言,受托方有权审核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采购计划、供应计划、销 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财务决算计划、资金回款计划及经营目标,统筹资产和 业务的经营管理,组织委托方开展具体采购、经营事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派驻 必要的管理人员,并组织制定和实施委托方人事安排方案及管理制度,对具体业 务执行和人员提出考核建议。委托方《委托管理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投标、尚未 开标的竞争业务项目,在后续中标后也纳入上述托管范围。此外,自委托管理之 日起,委托方及其下属企业不再对外洽谈或签订委托管理范围内业务的新的销售 业务合同。 综上,通过股权及业务托管安排,受托方拥有被托管公司或被托管相关资产 及业务的实际决策权或监管权,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或子公司自主决定受托管理范 围内的业务经营,对被托管公司或相关业务进行管控,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 (2)托管期限至相关同业竞争实质解决之日 根据签署的相关托管协议,北京公司和鹰潭防腐公司的托管期限自协议生效 之日至委托方以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北京公司或鹰潭防腐公司 股权或竞争性资产和业务注入一汽夏利,或依协议约定转让给与委托方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或北京公司、鹰潭防腐公司终止从事竞争性业务之日止;国际集团 等公司的业务托管的期限为三年,覆盖了委托范围内业务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 且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前,如委托范围内业务仍未终止或结清,委托期限自动 延长至委托管理范围内业务全部终止或结清之日。 此外,为确保托管事项的持续性,协议中约定在托管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单方 撤销协议项下所述托管授权事项,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将委托管理范围 内资产和业务委托受托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持有和管理。 (3)中国铁物与铁物股份已出具承诺,有利于实质解决同业竞争 34 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及《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声明与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解决北京公 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解决鹰潭防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并承诺国际集团等公司不再承接新的竞争业务;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 股股东期间,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 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 动。通过上述安排,有利于实质上解决上市公司与中国铁物、铁物股份的同业竞 争问题。 综合前述,托管期间内,受托方可通过人事管理、采购、销售、经营等方面 管理,自主决定委托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及中 国铁物、铁物股份做出的承诺,业务托管直至前述竞争性业务履行完毕或终止而 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为止。针对已经投标、尚未开标的竞争业务项目,如后续中 标,也将纳入上述托管范围,且上述公司不再承接新的竞争业务。根据协议中约 定的托管安排并结合中国铁物与铁物股份做出的承诺,该等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 业竞争问题可得到实质性解决。 (六)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要求 1、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 为有效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 采取如下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股权托管直至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停止经营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在北京公司划拨地等瑕疵资产完成处置或规范, 经营业绩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其他合法 方式将北京公司的股权或其同业竞争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予无关联 关系的第三方,或使其终止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为切实解 35 决同业竞争,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将 在上述期限内采取股权托管等方式作为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将铁物股份持有的北 京公司全部股权交由上市公司(包括本次拟置入资产或其下属公司)进行托管, 直至彻底解决北京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为止。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采取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剥离 铁物置业股权后的鹰潭防腐公司的股权或其同业竞争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或转让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使其终止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 业务。为切实解决同业竞争,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本公司承诺将在上述期限内采取股权托管等方式作为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将中铁 物总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鹰潭防腐公司全部股权交由上市公司(包括本次拟置入 资产或其下属公司)进行托管,直至彻底解决鹰潭防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 争问题为止。 (2)存量竞争业务托管直至履行完毕或终止 对于国际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现代物流、哈物流公司、广州公司、沈阳公司、 上海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从事的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承 诺将上述公司的竞争业务和对应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包括本次拟置入资产或其 下属公司)管理,直至前述竞争性业务履行完毕或终止而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为 止。上述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前已经投标、尚未开标的竞争业务项目,如后 续中标,也将纳入上述托管范围。此外,自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后,上述公司不再 承接新的竞争业务。” 此外,为进一步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铁物股份及中 国铁物进一步做出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上市 公司系中国铁物集团范围内以面向轨道交通产业为主的物资供应链管理及轨道 运维技术服务和铁路建设等工程物资生产制造及集成服务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 其中轨道交通产业物资供应链管理以铁路物资供应链管理为主,铁路建设工程物 资生产制造主要为水泥、轨枕的生产制造。 36 2、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从 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3、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发生同业 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或促成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通知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并应优先将该业务或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 损害。 4、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条款,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 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5、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 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 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 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此外,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 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已按照阶段性目标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结合各同业竞 争业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了 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包括在五年内解决北京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三年内解决 鹰潭防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明确业务托管范围内的公司存量业务委托给上市 公司(包括本次拟置入资产或其下属公司)管理,直至该等业务履行完毕,且该 37 等公司不再继续承接新的业务;该等方式均具有可实现性。 此外,为进一步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铁物、铁物股份与上市公司的同业 竞争,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通过明确上市公司的发展定位、明确承诺不直接或者 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实质性同业竞争业务、获得与上市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可能发生同业竞争业务机会的处理方式等方 面对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未出现“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词语,未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在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中已明确了具体事项、履约方式 及时限,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铁物股份及中国铁物已明 确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对中 国铁物及铁物股份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重组报告书已披露的北京公司等公司外,不存在其 他可能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业务;中铁物晟科技及其下 属公司已与北京公司等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和《委托 管理合同》,并根据协议约定通过行使表决权或者相应资产和业务的经营管理权 的方式实施托管,合法有效;受托企业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上述 托管安排能够实质上解决上市公司与中国铁物、铁物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中国 铁物及铁物股份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 四、《反馈意见》问题 32:申请文件显示,置入资产包含鹰潭铁物置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铁物置业)45%股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铁物置业主营业 务、经营范围相关情况;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会用于房地产业务;3)如 铁物置业涉及房地产业务,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 然资源部、各级政府相关规定,全面核查除铁物置业外,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 38 他房地产业务,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闲 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 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并就以上核查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铁物置业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根据铁物置业的确认,铁物置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要开发鹰潭 防腐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铁物置业现持有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鹰潭置业 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物业管理,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租 赁及管理”。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业务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0,000.00 万元,其中 155,570.00 万元用于补 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其余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 铁物置业为工业集团下属鹰潭防腐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 45%,不属 于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2020 年 9 月 16 日,工业 集团已与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鹰潭防腐公司 100% 股权转让给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转让已履行中铁物晟科技、中国铁物内 部决策程序,股权转让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正在履行国资备案程序,预计不晚于 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股权交割。股权转让完成后,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及 鹰潭防腐公司持有的铁物置业 45%股权将不再纳入拟购买资产范围。 本次交易完成后,铁物置业不再是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市公 司已出具承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业务,不会投入任何既定或拟 39 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对铁物置业的投资。 (三)关于本次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已就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中铁物晟科技、天津公司、物总贸易) 及其下属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 间”)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已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 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专项核查的项目范围 本所律师对中铁物晟科技、天津公司、物总贸易及其下属子公司核查期内完 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核查期内开发且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处于在建、拟 建状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除铁物置业外,中铁物晟科技、天津公司、物总贸易及其下属子公 司报告期内均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铁物置业系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由中铁物晟科技下属子公司鹰潭防腐公司出 资设立,鹰潭防腐公司职工家属区被鹰潭市政府列入中心城区棚改项目,铁物置 业为专门实施上述棚改项目的公司。2018 年 7 月铁物置业通过增资引进新股东 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后,铁物置业成为中铁物晟科技参股 45% 的公司,不再为中铁物晟科技下属子公司。在本次工业集团转让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完成后,鹰潭防腐公司不再为中铁物晟科技下属子公司,铁物置业 45% 股权不再纳入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范围。 铁物置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上述核查范围的项目共计 1 个,为在建项 目。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发主体 项目位置 项目名称 项目状态 1 铁物置业 鹰潭市月湖区 鹰潭防腐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目前在建 40 2、核查适用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 发[2010]10 号文”) 该文规定“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 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该文还要求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 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 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 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国办发[2013]17 号文”) 该文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 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 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 划融资。” 该文还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 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3)《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 下简称“《监管政策》”) 该文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国土资源部不 再进行事前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 41 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 核查披露。” 该文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的情况。上市公 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应当公开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 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相关房地产企业如因存 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 赔偿责任。” 根据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及《监管政策》的上述要求, 本所律师对铁物置业核查期内上述项目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 3、专项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在阅读、理解现行有效的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 据《监管政策》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了适当的分类,将核查内容主要分成土地闲置情形的核查,炒地情形 的核查、捂盘惜售情形的核查及哄抬房价情形的核查等方面。 为开展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取得了铁物置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文件、房 地产项目建设手续审批文件、商品房预售相关文件,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 明及相关合规性确认文件,并查询该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市级、省级自然资源管理 部门和住建管理部门的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根据一 汽夏利出具的《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置入资产涉及房地产业 务之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并经核查,本所律师对上述 核查项目核查期内主要涉及上述方面的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1)关于土地闲置情形的核查 42 ①相关规定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 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构成闲置土地: (i)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 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ii)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 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 建设用地。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 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 当充分核查披露。 ②核查结果 经核查,铁物置业于 2016 年 11 月与鹰潭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 铁物置业未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铁物置业的说明,该宗土地上的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后一年,系由于该宗地块尚未办理完毕拆迁手续所致。 鹰潭市自然资源局已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铁物置业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违反国家及地方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发现因前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 43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而受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调 查。 根据铁物置业提供的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 相关的文件、建设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及确认,并经查询该项目所在地的市级、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的相关网站,核查期内,铁物置业上述 核查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曾收到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 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况,不存在因闲置土 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铁物置业上述核查项目开发 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2)关于炒地情形的核查 ①相关规定 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 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 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作出具 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 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 (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根据对前述规定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后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 法律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②核查结果 根据铁物置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相关主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44 明文件,并通过自然资源管理部以及上述核查项目所在地市级、省级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的网站查阅了该等网站公开披露的炒地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核查期内上述 核查项目不存在因炒地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因 炒地行为正在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3)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的核查 ①相关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53 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 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53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 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 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五条第五条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 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53 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5 53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加大对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处力度,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 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②具体核查结果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具《证明》,确认铁物置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遵守建设工程管理及房地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并依法取得了预售许可,不 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的情形。 根据铁物置业提供的预售许可证、部分销售合同、一房一价表、财务报表等 相关资料及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查询项目所在地市级、省 级住建管理部门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核查期内,铁物置业上述核查项 目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哄抬 房价受到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 为正在被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4、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物及铁物股份 已出具《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专项 核查的承诺函》,承诺“如本次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土 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一汽夏利和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专项核查结论 因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铁物置业纳入本次核查范 围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而受 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正在被有关 46 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铁物晟科技下属参股公司铁物置业主营业务为房地 产开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工业集团已与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向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转让鹰潭防腐公司 100%股权, 铁物置业 45%股权将不再纳入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范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会 用于房地产业务,也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对铁物置业的投资。除铁物置业外,拟 购买资产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房地产业务。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铁物置业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土地、 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闲置土地、炒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正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4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陈惠燕 王 腾 刘 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签署日期:2020 年 9 月 16 日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