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夏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2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2 月 25 日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
价。全体监事应当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不设专门办事机构,监事会会议事务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并承办。
第五条 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
可以指定审计、监察和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
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营层定期专题汇
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监事会可视情况到公司或下属公司进行调查、访
谈,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并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要
求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
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表决且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
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十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就董事会议案涉及的事项向董事或与
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相关董事和与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就监事的质询予以
答复。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自主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
等中介机构,聘请上述机构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日常工作和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提供
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过半数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会议事务承办部
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有关会议提案。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
如监事会主席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并于接到经修改或补充的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至监事会会议事务承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监事会会议事务承办部门工作人
员应当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现场形成会议决议草案。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
草案应由与会监事共同审定,形成会议决议,并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
记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监事会会议事务承办部门应在会
议结束后,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送达
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
签字,并在二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监事会会议事务承办部门。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档案保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事务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也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其他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四条 监事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
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
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下列决议事项由监事负责执行,包括:
(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
(二)其他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下列决议事项由监事监督执行,包括:
(一)当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
(二)其他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事务承办部门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记
录在案,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