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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夏利: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26  

                                                     天元律师
                       北京市天
              关于天津 夏利汽车 限公司
             2020 年第 时股东大 法律意见


                                                 京天 020)第 713 号


    天津一汽夏
致:天      夏利汽车股份


    天 夏利汽车股份 (以下简称          第三次临时股
                               )2020 年第
            称“本次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             采取现场投
                         )采                 合的方式,现
                                      投票相结合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 C 座 14 层
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 14:30 在北                          广场
    会议室召开
第八会      开。北京市天 事务所(以下           受公司聘任,
                                      本所”)接受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
派本所                   会议,并根据         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
    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      券法》(以下   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                       规则》(以下
      股东大会规
称“《股                            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
              规则》”)以及《天津一汽                   ( “《公
    程》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 大会的召集         现场会议人员
                                     序、出席现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及表决结果等           见。
                                      具本法律意见

    为 法律意见,本 审查了《天         份有限公司第
                               利汽车股份
    事会第一次
届董事                         津一汽夏利
            次会议决议公 、《天津                 第八届董事会
                                          有限公司第
    会议决议公
二次会      公告》《天津 汽车股份有         会第一次会议
                                    八届监事会
    告》     津一汽夏利汽
议公告 、《天津           有限公司关于            次临时股东大
                                       2020 年第三次
    知》     简称“
的通知 (以下简 《召开 通知》”)、《天津一汽夏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临时
于召开 2020 年第                                 开股东大会补
                         的补充通知 (以下简 《召开
                津一汽夏利汽
通知》”)、《天津           有限公司关于 请增加 2020 年第三次临
    大会临时提
股东大      提案的公告》 律师认为必         料,同时审查
                                    文件和资料




                                     3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C 座 14 层
第八会议室召开,由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杜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25,202,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626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7,353,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18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0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7,849,27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1.90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81,133,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0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5,108,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40,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55%;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2%;弃权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3%。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物总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152,005,71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反对 91,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2%;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40,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55%;反对 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239%;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325,108,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8%;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40,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55%;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2%;弃权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3%。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5,141,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73,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2%;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2%;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住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5,141,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73,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2%;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2%;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325,141,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73,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2%;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2%;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5,141,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6%;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73,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2%;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2%;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