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2021-02-09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
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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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
训。如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
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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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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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
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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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按《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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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第十六条规定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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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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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
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
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
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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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
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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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
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
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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