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2-09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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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
等工作八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
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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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按规定组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五)组织制订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度,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协助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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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
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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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
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工作细则任
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
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
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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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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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
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
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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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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