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2021-02-09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
者资产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上述所述他人包括各子公司及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企
业。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及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
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但公司及各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
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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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控制风险、保证安全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相关议事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组织分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董事会审议后认为有必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七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履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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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起草或者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二)指导或者协助办理担保登记备案手续;
(三)审核、处理或者指导处理有关担保事项;
(四)审核担保、反担保合同及相关文本并出具意见;
(五)其他担保有关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授信融资担保的管理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管理公司授信融资的担保事项;
(二)办理相关担保的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三)建立授信融资担保管理台账,管理被担保人资料及
反担保财产;
(四)掌握并跟踪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资信状况和偿债能
力,督促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及时通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
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和
监管机构要求,做好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各子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起草完善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
(三)实施、管控对外担保事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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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担保管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机构要求或者经营需要,
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应当认真准备、审核
基础性资料,判断并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掌握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研判风险并制定必要的风险控制措
施,按照规定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对各子公司报请公司批准的担保事项,公司财
务、合规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对担保的合规性、
必要性、可行性、被担保人履约能力、风险防控及担保文件进
行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
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履行决策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
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
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
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
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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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
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
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
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
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
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
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
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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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
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人员根据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组
织实施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依
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担保期限届满或者约定解除条件
成就时,应尽快办理担保解除手续。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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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
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追偿,并及时报告追
偿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
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反担保合同应当与担保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
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
保。
各子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越权决
定和实施对外担保。
第二十七条 经过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披露。
各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照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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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提
供担保”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
外披露。
第三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情形;
(三)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上市规则》
关于交易披露内容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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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相关部门和责任
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为他人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
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
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
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制度规定,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未依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担保风险,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和解释,修改
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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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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