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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铁物:内部审计制度2021-02-09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审计工作
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
理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
资、控股公司。公司全资、控股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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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听取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或内审部门的工作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依照其工作规则和
相关制度的规定,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年度审计
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
项的管理和指导,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
董事会审议;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情况,听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协调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
工作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
门),对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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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
化、信息化建设;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获批准后组织
实施;
    (三)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每半年对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
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七)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各类审
计项目;
    (八)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九)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
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检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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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
告;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有
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内审部门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
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
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六)根据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被审计单位
或有关人员提出年度考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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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结合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公司及
各子公司经营状况和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
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一)审计准备阶段。内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或临时委托,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二)审计实施阶段。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应当按照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
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审计报告阶段。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根据审
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的意
见;内部审计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以文件形式下达被
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
    (四)审计整改阶段。审计报告下发后,被审计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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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向内审部门报送
书面整改报告。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跟踪监督
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组工作,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
计组要求准备相应的业务、财务、决策资料及审计组要求的
其他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组工作。被审
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
诺。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有良
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
和保障内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
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
本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
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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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
立性,遇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进行回避,或
者对其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予以表彰。


                  第五章 审计效能与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成果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经过实
施审计程序,汇总工作成果而形成的审计结论与意见,主要
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等。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加强与规划投资、组织人事、
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纪检机构等其他内部管理部门的协作
配合,建立定期沟通、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
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以提高审计成果
的利用效果,促进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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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
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内审部门对审计活动
中形成的历史记录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环节
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应当按结论类文件、证明类
文件、立项类文件、备查类文件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借阅、销毁,应当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接受或
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公司将按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或
者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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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
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审计机
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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