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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15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决策科学性和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
协商后提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
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战
略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提出和议案的制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主任委员提交议案,经主任委员审定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会议通知的发出,会议记录、会议审核意见的制作、保管、
筹备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督导公司拟定并审
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投资和交易事项;
    (六)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审核意见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四)代表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
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
委员或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天以电话、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
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
送每位委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
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
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并应签
订保密协议,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审核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