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005 号 致: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4: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C 座 14 层第八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3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4: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C 座 14 层 第八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廖家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93,753,1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189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以 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97,960,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3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6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95,792,75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25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54,358,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物总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801,788,26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17%;反对 4,34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49%;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9,915,58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461%;反对 4,346,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266%;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物总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801,265,66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230%;反对 4,86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35%;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9,392,98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986%;反对 4,869,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741%;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3%。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89,535,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72%;反对 4,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0,141,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098%;反对4,1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1629%;弃权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3%。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4,44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7499%;反对 369,207,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482%;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185,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222%;反对 4,07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1505%;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273%。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88,939,0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55%;反对 4,7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9,544,7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6415%;反对 4,7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3312%;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27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