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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2022-12-10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股份公司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
者资产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上述所述他人包括各子公司及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企
业。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
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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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控制风险、保证安全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
相关议事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组织分工
    第五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公司不得提供
担保。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份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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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
    第七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门是授信融资担保的管理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管理公司授信融资的担保事项;
    (二)办理相关担保的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三)建立授信融资担保管理台账,管理被担保人资料及
反担保财产;
    (四)掌握并跟踪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资信状况和偿债能
力,督促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及时通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情
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股份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履行以
下职责:
    (一)起草或者修订股份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二)指导或者协助办理担保登记备案手续;
    (三)审核、处理或者指导处理有关担保事项;
    (四)审核担保、反担保合同及相关文本并出具意见;
    (五)其他担保有关事项。
    第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做好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各子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起草完善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
    (三)实施、管控对外担保事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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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担保管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机构要求或者经营需要,
需要公司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应当认真准备、审核基础性资
料,判断并说明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和偿债能力,研判风险并制定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按照
规定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对各子公司报请股份公司批准的担保事项,公
司财务、合规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对担保的合规
性、必要性、可行性、被担保人履约能力、风险防控及担保文
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事
项进行风险评估。
    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履行决策手续。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股份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
债率为 70%以上以及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股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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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股份公司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
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股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
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
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
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
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
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股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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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股份公司的关联人的,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人员根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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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组
织实施担保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依法
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担保期限届满或者约定解除条件成
就时,应尽快办理担保解除手续。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
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
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追偿,并及时报告追偿
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
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反担保合同应当与担保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
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股份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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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担保。
    各子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越权决
定和实施对外担保。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为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由本公司履行决策程序,股份公
司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但属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各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股份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照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为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各子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股
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
    股份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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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的,股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情形;
    (三)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上市规
则》关于交易披露内容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公告日股份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股份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相关部门和责任
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为他人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
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
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
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制度规定,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未依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担保风险,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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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订和解释,修改权属
于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后
施行,原《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铁
物股份合规〔2021〕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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