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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国际: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26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实行累积投票制。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八)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形式的方案;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核销应收账款及其他应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收款等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风控总监等高级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核销应收账款及其他应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收款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风控总监等高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六)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每年以现金方     (六)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达到 20%。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
                                         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