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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2022年8月1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08-02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 1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它

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有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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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并严格保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

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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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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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出售、报废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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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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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五条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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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

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

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或者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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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进行传递、审核、披

露: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信息报告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

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信息;

       (二)信息报送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格式、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形式审核,可根据需要由相关部门等就

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报送董事长签发,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

布。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传递、审核及披露

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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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或文件后,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材料,起草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

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及附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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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的报纸、刊物和网站。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四)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

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秘书认为

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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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

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总经理报告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分公司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分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营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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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五)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非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12
高级管理人员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七)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对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

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密,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13
披露。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大街 8 号 26 层)

    第四十六条   股东咨询电话:0432-66465100,010-62686202;传真:0432-

66464940,010-6268620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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