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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22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0(临)—24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为:2020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71,741,8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61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6,910,1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25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24,831,6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6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31,794,8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11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978,9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24,815,9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5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律师和汪顺荣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 2 亿元贷款
及担保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51,6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2690%;反对 15,590,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3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04,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663%;反对 15,590,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020 年 8 月 21 日上午,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关
于切实履责认真核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权限的函》。会议现场,公司董事会宣读了该函。公司法律顾
问、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律师就该函涉及的问题,向与会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
现场答复如下:上述函件内容所涉及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内
部治理事务,公司董事会无权审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的身份与资格合法有效,作为代表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对本次会议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与投票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符晓渊   汪顺荣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