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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0(临)—4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兰州黄河”)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案有关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参会人员无权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大会上
投票表决、新盛投资董事长杨世江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
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无权在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并撤销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判决兰州黄河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代表股份中扣除新盛投资的表决股份后重新计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实际表决结果并做出合法有效的决议,以及该案
已获七里河区法院受理等相关情况。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
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18(临)-07。
    二、有关该案的进展情况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新盛投资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受理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为由,申请中止审理该案。七
里河区人民法院遂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做出(2018)甘 0103 民初 63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即“湖
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8)消除后,该案恢复诉讼,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并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上午在七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 0103 民
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
条、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