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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3-05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07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 4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兰州黄河”)、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收到甘肃省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 01
民终 912 号《传票》(该案的一审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
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2644 号”),新盛投资和公司间接
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收到兰州
中院送达的(2021)甘 01 民终 902 号《传票》(该案的一审案件编号
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5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两起
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告为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
人杨世江先生或新盛投资,第三人为新盛投资或新盛工贸;案由基本
一致,均为“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也基本一致,具体为:湖南
昱成以新盛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法》和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
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17 年和 2016 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为
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判决确
认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以及新盛投资对其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
生出席兰州黄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效等。
    上述两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1.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2644 号案件(该案的二审
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 01 民终 912 号”)
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24;
    2.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5 号案件(该案的二审
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 01 民终 902 号”)
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16;
    3.上述两起案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午开庭审理。关于开庭
时间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
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
-26;
    4. 2020 年 12 月 2 日,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7)
甘 0103 民初 2644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甘 0103 民初 405 号
《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湖南昱成在上述两起
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刊登在
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临)-28。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3 月 4 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杨世江先生收到兰州
中院(2021)甘 01 民终 912 号《传票》,新盛投资、新盛工贸收到兰
州中院(2021)甘 01 民终 902 号《传票》,该两起案件二审将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上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 01 民终 912 号《传票》

和(2021)甘 01 民终 902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