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3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已提前收到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
材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
层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2020 年度,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
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大华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恪尽职守、勤免
尽责,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的各
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大华所拥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良好,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职业素养。公司继续聘请大华所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审计工作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要求,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
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培根 贾洪文 周一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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