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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兰州黄河收入管理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0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管理制度

                            (2021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收入的内部控制,规范收入行为,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
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
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收入的会计核算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取得收入存入公司开
设的银行账户并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入的会计核算与账款回收。
    第六条    收入主要涉及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部分。 其下列职责应当分离:
合同(或协议)签订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分离;合同(或协议)签订与记账
职能相分离;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七条    公司的收入催收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实施,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
计、总结、分析。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收入的实现:财务部应当在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第九条         发票的开具:财务部应当按确认收入时间及时开具发票,并转交客
户。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及时收回款项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每季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传递给公司领导。对
于超过多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与收款环节由财务部综合会计及财务
部长会同财务总监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三条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应收账款的管理是否及时。
       (二)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与收款内部控制
中的薄弱环节,应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
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