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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7-08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28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

黄河”)、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分别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

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2019)甘 0103
民初 1401 号和(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2967 号、4825 号共 4
份《民事判决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

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 4 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告均为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杨世江先生,第三人均为新盛投资,案由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均为“公司决议纠纷”,即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杨世江先生不能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公司和杨世江先生
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杨世江先生代表新盛投资对公司上述历次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请求判令撤销兰州黄河上述历次股东大会
决议等。
     上述 4 起案件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和 29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有关详细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
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1、(2019)甘 0103 民初 1401 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

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2019 年 7 月 9 日和 2021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临)-21)和《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临)-11);
    2、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和 2021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0(临)-14)和《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临)-11);

    3、(2020)甘 0103 民初 2967 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和 2021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0)和《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11);
    4、(2020)甘 0103 民初 4825 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和 2021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6)和《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11)。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杨世江先生和新盛投资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

的(2019)甘 0103 民初 1401 号和(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2967
号、4825 号共 4 份《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法院认为,杨世江先生
根据新盛投资作出的决议、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有效,兰州黄河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兰州

黄河《章程》和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湖南昱成的诉讼请求。

    截止目前,湖南昱成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已将上述 4 起案件上
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七里区法院作出的上述 4

份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 0103 民初 1401

号、(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2020)甘 0103 民初 2967 号和

(2020)甘 0103 民初 4825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湖南昱成关于

该 4 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