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0月)2018-10-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
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具有
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出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公司内控监察审计部兼任审计工作
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秘处负责协
助其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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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外部审
计机构报酬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监督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执行情况;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发表意见;
(六)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其真实
性、准确性;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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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财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资产收
购、出售及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
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
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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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
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经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
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
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
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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