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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0月)2018-10-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

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具有

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出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公司内控监察审计部兼任审计工作

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秘处负责协

助其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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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外部审

计机构报酬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监督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执行情况;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发表意见;

    (六)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其真实

性、准确性;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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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财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资产收

购、出售及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

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

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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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

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经审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

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

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

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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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O 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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