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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重大诉讼公告2020-09-30  

                        重大诉讼公告                                                   共 3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实混凝土,本公司持有其 94.80% 股份)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
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原告,中实混凝土持有
其 84.80%股份)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被告二)、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工程局、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提出民事诉讼,
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0 年 9 月 9 日,中实上庄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0)京 0106 财保 4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中实上庄的申请,
冻结中国中铁、中铁北京工程局名下的银行存款 13,863,007.07 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79003090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罗家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侯占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54202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87 号。法
定代表人:丁荣富,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5003U,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 号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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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 918。法定代表人:张宗言,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
     被告一因承建中铁碧桂园工程的需要向原告中实上庄购买商品
混凝土,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一提供商品混凝土,然而被告一却未按
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混凝土货款。经原告与被告一多次协商沟通,
双方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每月按均
支付剩余混凝土款,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结清剩余货款,并
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后,被告一未按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付
款义务,己构成严重违约。截至目前,被告一仍欠付原告混凝土货款,
原告为追溯此笔欠款而产生的律师费亦应由被告一承担。
      另,因被告一系被告二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
 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全资母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原告中实上庄本次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 13,178,224.83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84,782.24 元并支付以欠付货
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4 倍计算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至
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以上款项共计:13,863,007.07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
阅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0 年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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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0-081)中“五、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
项”。
       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信和)诉本公司诉讼、
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
司向浩天信和支付报酬 100 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并驳回
浩天信和其他诉讼请求(详见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告编号:2019-050)。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 01 民终 78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浩天信和上诉,维
持原判;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详见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告编号:2019-086)。2020 年 6 月 2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20)京民申 204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市浩天
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中实上庄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
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6 财保 462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 O 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