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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9-30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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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
江、于彤珊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6页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20 年 9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
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
中:
       1、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22 层召开,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
公务无法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2页 共6页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09,987,17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20%。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3,819,99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628%。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9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 8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33,807,171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49%。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山东华素制药向日照银行申请 3,000 万元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江苏银行申请 6,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3页 共6页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山东华素制药向日照银行申请 3,000 万元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33,798,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3%;反对 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为:同意 24,585,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1%;反对 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江苏银行申请 6,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同意 233,798,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3%;反对 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为:同意 24,585,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1%;反对 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4页 共6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6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朱卫江




                                   经办律师:于彤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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