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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27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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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
江、于彤珊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九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1页 共5 页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
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
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
中:
       1、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22 层召开,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
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
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2页 共5 页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24,875,34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09%。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09,939,90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5978%。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 12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34,815,254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787%。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鉴于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其融资融
券信用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份进行了投票,并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对
其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份进行了投票,因此计算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总人数时,该股东人数计算为 1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华素制药向盛京银行申
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3页 共5 页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为华素制药向盛京银行申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727,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5%;反对 63,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0%;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其中中小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25,513,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556%;反对 63,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5%;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议
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4页 共5 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朱卫江




                                     经办律师:于彤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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