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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9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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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

江、齐佳惠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九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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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等予以公告。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

加提案后)》(以下称“《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载明公司控

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

同意将《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 2,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增加到公司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原《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召开地点、股

权登记日及审议方式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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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5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22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

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

《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增加提案后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

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32,964,65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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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4,101,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8,863,25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4.45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751,42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5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751,428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1537%。

     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

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予以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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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北京华素向江苏银行申

请 8,000 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浦发

银行申请 2,000 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山东华素

向恒丰银行申请 2,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

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北京华素向江苏银行申请 8,000 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2,911,3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1 % ; 反 对 53,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698,1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57%;反对 53,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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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浦发银行申请 2,000 万元综合授信续贷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2,911,3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1 % ; 反 对 53,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698,1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57%;反对 53,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 2,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2,911,3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1 % ; 反 对 53,2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6页 共 8 页
0.02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698,1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57%;反对 53,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

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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