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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23-04-2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007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       1-2
       说明

二、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汇总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0071 号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北京中
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2022 年度
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
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签发了
大华审字[2023]001833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就中关村编制的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出具专项
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
性是中关村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中关村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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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3]0010071 号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除了对中关村实施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
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关
村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后附的汇总表
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是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
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于建松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孟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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