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5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有效改善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钢铁”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湘钢”)、湖南华菱涟源
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涟钢”)、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菱钢管”,与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合称“三钢”)的资产负债状况,华菱钢铁拟引
进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弘一号私募
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平穗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投资者”)对“三
钢”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本次增资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意见如下:
1、本次增资有利于优化三钢资产负债状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具
有必要性。
2、本次增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增资的投资者之一湖南华弘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系
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南华含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
制的合伙企业,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受公司控股
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为公
司的关联方,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增资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该等协议。
5、本次增资的标的资产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审
计和评估,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相关
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为依据,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7、同意《关于引入投资者对华菱钢铁控股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
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石洪卫、管炳春、张建平、谢岭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