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18-12-08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菱钢铁”)
拟向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菱集团”)、涟源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钢集团”)、湖南衡阳钢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集团”)、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弘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平穗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前述九方以下合称“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菱湘钢”)、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涟钢”)、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钢管”)的全部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向涟钢集团支付现金购买其持
有的湖南华菱节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节能”)100%的股
权(以下合称“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2018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发布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
2、停牌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
司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3、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
案》及其摘要。
4、公司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自查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5、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重组出具了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6、剔除大盘因素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 2018 年 12 月 3 日
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达到《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无异常波动情况。
7、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关于湖南华菱节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
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
定,就本次重组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
如下声明和保证: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次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