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1.1 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1.2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1,956,723,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4.885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第一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至少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 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同意 1,922,376,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47%; 反对 34,304,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2%;弃权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3,288,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0.8027%;反对 34,304,7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9.1620%;弃权 4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54%。 3.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曹志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921,041,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1,953,604 股。 2) 选举易佐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921,000,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1,912,703 股。 3) 选举周应其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920,918,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1,830,704 股。 4) 选举肖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921,215,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2,127,704 股。 5) 选举阳向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920,918,5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1,830,709 股。 6) 选举罗桂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920,938,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1,850,707 股。 3.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管炳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921,375,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2,288,104 股。 2) 选举张建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921,323,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09%。 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2,236,102 股。 3) 选举谢岭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921,472,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2,384,605 股。 3.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选举任茂辉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917,842,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8,754,358 股。 2) 选举汤建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917,893,8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8,806,060 股。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经办律师: 谭程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