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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2019-09-25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19 年 9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
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湖
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湖南华
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
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
何约定。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
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
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的种类


   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时召开。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
开通知。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应符合《公司章程》
第五十五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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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
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提议人: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第十二条   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在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应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确定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为:
   1.提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2.提案的内容是否是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3.提案人是否有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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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案是否以书面形式。
    经审查认为提案符合条件,董事会应当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若提案不符合条件,董事会有权拒绝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


               第六章    出席会议股东及参与人员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结算登
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
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
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没有明确说明的,视作全权
代理,即该名代理人可以享有该股东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可享有的所有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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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
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但不
能行使现场会议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大会会场进
行现场股东登记并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
登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股东大会召开之时。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
东大会但不再享有现场会议的表决权。


                     第八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股东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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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章 议案的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议案进行
说明;
    2. 与会股东提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
    3. 与会股东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4. 与会股东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
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
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
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出席现场会议的议事方式:每一议案逐项表决,且
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逐个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出席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现场会议的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
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赞
成”、“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第二十九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
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
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第三十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该在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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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签名,代理人需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
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
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无效”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
应该在表决票中“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
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无
效”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公司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的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或者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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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公司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章   计票和统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
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
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计票人和监票人中一般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若股东大会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在本次会议上关联股
东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三十七条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现场,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
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
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份额超过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的(含本数),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
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
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
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
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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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列席会议董事;

   (二)列席会议监事;

   (三)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四)监票人员;

   (五)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第三十九条    计票工作结束后,由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所审议的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第十一章   律师见证和公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
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可以聘请公证机
构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
行公证。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股东(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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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新股发行,包括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回购本公司股票;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股东(含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除本规则规定的特别决议
情形以外,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均为普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
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
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
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
的表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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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以网络方式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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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自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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