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1.1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1.2 2020 年 3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 询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下午 2:0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4,666,113,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308%,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第六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由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662,624,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2%; 2 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92,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127%;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1%;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662,624,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2%; 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92,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127%;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1%;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3《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662,540,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4%; 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08,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034%;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964%;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4《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4,662,540,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4%; 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08,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034%;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964%;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5《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4,662,43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2%; 反对 3,6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8%;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203,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918%;反对 3,6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080%;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 3.6《关于预计 2020 年公司与华菱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同意 852,139,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96%;反 对 48,492,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27%;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2,139,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4.5896%;反对 48,492,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3827%;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3.7《公司 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同意 4,662,400,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4%; 反对 3,511,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2%;弃权 20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168,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879%;反对 3,511,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98%;弃权 20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3.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662,382,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0%; 反对 3,492,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3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149,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858%;反对 3,49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7%;弃权 238,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3.9《关于选举黄邵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4,658,450,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58%; 反对 7,414,0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9%;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3,217,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493%;反对 7,414,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230%;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4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经办律师: 王乾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