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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4-0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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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1.1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1.2    2020 年 3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
       询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下午 2:0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4,666,113,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308%,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第六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由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662,624,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2%;

                                 2
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92,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127%;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1%;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662,624,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2%;
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7%;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92,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127%;反对 3,48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1%;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3《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662,540,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4%;
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08,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034%;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964%;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4《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4,662,540,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4%;
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5%;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308,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034%;反对 3,571,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964%;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5《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4,662,43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2%;
反对 3,6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8%;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203,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918%;反对 3,6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080%;弃权 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

                          3
     3.6《关于预计 2020 年公司与华菱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同意 852,139,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96%;反
     对 48,492,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27%;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52,139,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4.5896%;反对 48,492,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3827%;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3.7《公司 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同意 4,662,400,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4%;
     反对 3,511,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2%;弃权
     20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168,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879%;反对 3,511,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98%;弃权 20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3.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662,382,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0%;
     反对 3,492,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38,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7,149,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858%;反对 3,49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7%;弃权 238,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
     3.9《关于选举黄邵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4,658,450,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58%;
     反对 7,414,0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9%;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93,217,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493%;反对 7,414,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230%;弃权 24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7%。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4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经办律师:
                                                          王乾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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