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0-21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
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
项存储和使用。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
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子公司华菱连轧管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招标过程严格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价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项目建
成后,可降低企业综合能耗,增加自发电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可持
续发展。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
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5、关于新增与华菱集团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新增与华菱集团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定价公允,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管炳春、张建平、谢岭、赵俊武
202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