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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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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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1.2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
询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7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4,604,844,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1311%,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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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4,595,029,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8%;反对 2,291,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8% ; 弃 权 7,523,9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63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29,796,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8309%;反对 2,29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730%;弃权 7,523,9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61%。
3.2 《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3,503,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9% ; 反 对 23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0% ; 弃 权 1,11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4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38,271,5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403%;反对 2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75%;弃权 1,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2%。
3.3 《关于新增与华菱集团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9,494,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9% ; 反 对 118,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39,494,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59%;反对 11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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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经办律师:
王乾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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