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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1-07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与公司已披露的《湖南华
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安排相符,没
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及确
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另外,通过低风险现金
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管炳春、张建平、谢岭、赵俊武
                                                           2020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