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07
证券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20-88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98 号)核准,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截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 4,000 万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993,907,175.97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5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等 5 家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
放情况如下:
拟存放金额 截至披露日实际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万元) 到账金额(万元)
湖南华菱钢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8111601012700
1 119,600.00 119,6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沙分行 469108
湖南华菱湘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820220104000
2 120,000.00 120,000.00
钢铁有限公司 司湘潭分行 2719
湖南华菱涟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7401310182600
3 30,000.00 30,000.00
钢铁有限公司 沙分行 109731
湖南华菱涟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
4 587276155482 90,000.00 90,000.00
钢铁有限公司 钢支行
5 衡阳华菱连轧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5063018800019 10,600.00 1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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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限公司 司衡阳分行 5023
衡阳华菱连轧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9430030100657
6 29,400.00 29,400.00
管有限公司 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48895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衡
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钢支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以下合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华菱湘钢 4.3 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项目、华菱涟钢 2250 热轧板厂热处理二期工程项
目、华菱涟钢高速棒材生产线及配套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华菱涟钢工程机械用高强钢
产线建设项目、华菱钢管 180 机组高品质钢管智能热处理生产线项目、华菱钢管富余
煤气和冶炼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万宝、李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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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
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
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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