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关于华菱转2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21-31
债权代码:127023 债券简称:华菱转 2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菱转 2 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转债代码:127023 转债简称:华菱转2
初始转股价格:5.18元/股
转股时间: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98 号”文核准,湖南华
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开发行了 4,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0 月 22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1041 号”文同意,公司 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菱转 2”,债券代
码“12702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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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4 月 29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 年 10
月 22 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主要条款
(一)发行数量:4,000 万张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 400,000 万元
(三)票面金额:100 元/张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20%、
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五)债券期限: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
(六)转股期限: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止
(七)初始转股价格:5.18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华菱转 2 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
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
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
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准到 0.01 元。
4、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
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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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2 日止)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
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有关利息归属
华菱转 2 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华菱转 2 发行首日(即
2020 年 10 月 23 日)。每年的付息日为华菱转 2 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
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5.1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
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及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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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证监
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
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
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调整转股价格的日期(以下简称“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
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
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
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
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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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及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
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
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
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剩余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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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25%(含
125%),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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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规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况而调整的
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
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
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
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六、转股后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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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华菱转 2 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731-89952929、89952860
传真电话:0731-89952704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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