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华菱转2的核查意见2021-06-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华菱转 2”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菱钢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华菱钢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
菱转 2”,债券代码:127023)行使提前赎回权利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华菱转 2”发行上市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98 号)《关于核准湖南
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4,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
总额 400,000.00 万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1041 号”文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菱转 2”,债券代码“127023”。
本次公开发行扣除承销保荐费及登记费、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9,390.72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2-56 号《验资报告》。“华菱转 2”的存续起止日
期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华菱转 2”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1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25%(含 125%),
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华菱转 2”赎回的情形条款

    “华菱转 2”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进入转股期,初始转股价格为 5.18 元/
股;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因实施 2020 年度现金分红,已将“华菱转 2”的转
股价格由 5.18 元/股调整为 4.97 元/股。在转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证券简称:
华菱钢铁,证券代码:000932)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6 月 15 日的连续 30 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分别不低于“华菱转 2”当期转股价格的
125%,已经触发《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华菱转 2”的议案》,同意行


                                     2
使“华菱转 2”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
转股的“华菱转 2”。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菱转 2”行使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行使“华菱转 2”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