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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年7月制定)2021-07-27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
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管理》和《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上述材料报送证劵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