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1.1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 日。 1.2 2021 年 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 询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3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3,225,289,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6849%,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肖尊湖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0,588,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854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7,377,810 股, 2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35%。 (2)易佐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2,461,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912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9,250,65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03%。 (3)肖骥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1,866,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583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88,655,59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573%。 (4)阳向宏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0,551,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543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87,340,83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067%。 (5)李建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0,597,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854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7,387,45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83%。 (6)王学延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0,588,1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854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97,377,65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35%。 3.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赵俊武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3,654,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949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00,443,77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08%。 (2)肖海航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4,958,7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989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01,748,3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3%。 (3)蒋艳辉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5,484,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10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02,274,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966%。 3.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3 (1)任茂辉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0,844,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242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77,633,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032%。 (2)汤建华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5,705,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 总数的 100.012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02,494,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2058%。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经办律师: 王乾坤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