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1.1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 1.2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 询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3,893,919,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3631%,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预计 2022 年公司与湖南钢铁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773,224,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040 %;反对 97,482,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958%; 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2 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73,224,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8.8040%;反对 97,482,6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1.1958%: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涟源 钢铁集 团有限 公司、 湖南 衡阳钢 管( 集团) 有限 公司已 回避表决 3,023,210,455 股。 3.2 《关于子公司华菱财务公司与湖南钢铁集团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222,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067%;反对 117,485,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931%;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3,222,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6.5067%;反对 117,485,4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3.4931%;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涟源 钢铁集 团有限 公司、 湖南 衡阳钢 管( 集团) 有限 公司已 回避表决 3,023,210,455 股。 3.3 《关于公司 2022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0,906,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213,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弃权 2,8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867,695,5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539%;反对 213,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45%;弃权 2,8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16%。 3.4 《关于湖南钢铁集团对华菱衡钢增资及华菱衡钢增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867,039,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86 %;反对 1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 权 3,50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867,039,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786%;反对 1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3,50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00 股), 3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3%。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涟源 钢铁集 团有限 公司、 湖南 衡阳钢 管( 集团) 有限 公司已 回避表决 3,023,210,455 股。 3.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3,890,940,225 股,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99.9235%;反对 179,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弃权 2,8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867,729,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578%;反对 179,3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权 2,8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16%。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