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1.1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1.2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6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3,815,680,18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0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820,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26%;反对 16,780,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8
       %;弃权 17,078,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6%。

                                  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610,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7274%;反对 16,780,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1175%;弃权 17,078,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1551%。
3.2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985,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69%;反对 16,66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67
      %;弃权 17,033,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774,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7481%;反对 16,66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1025%;弃权 17,033,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1494%。
3.3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329,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7%;反对 18,365,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3
      %;弃权 15,985,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118,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6653%;反对 18,365,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3176%;弃权 15,985,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0171%。
3.4   《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717,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99%;反对 17,915,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95
      %;弃权 16,046,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0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507,3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7144%;反对 17,915,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2607%;弃权 16,046,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0249%。
3.5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4,039,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7%;反对 41,5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9
      %;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0,829,2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7455%;反对 41,5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2381%;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64%。
3.6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3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5,352,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31%;反对 39,74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5
     %;弃权 58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2,141,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111%;反对 39,74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0148%;弃权 58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742%。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2 年 5 月 2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