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1.1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1.2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6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3,815,680,18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0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820,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26%;反对 16,780,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8 %;弃权 17,078,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6%。 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610,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7274%;反对 16,780,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1175%;弃权 17,078,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1551%。 3.2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985,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69%;反对 16,66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67 %;弃权 17,033,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774,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7481%;反对 16,66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1025%;弃权 17,033,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1494%。 3.3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329,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7%;反对 18,365,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3 %;弃权 15,985,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118,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6653%;反对 18,365,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3176%;弃权 15,985,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0171%。 3.4 《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717,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99%;反对 17,915,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95 %;弃权 16,046,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0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8,507,3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7144%;反对 17,915,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2607%;弃权 16,046,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0249%。 3.5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4,039,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87%;反对 41,5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9 %;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0,829,2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7455%;反对 41,5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2381%;弃权 12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64%。 3.6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3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5,352,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31%;反对 39,74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15 %;弃权 58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52,141,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111%;反对 39,74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5.0148%;弃权 58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742%。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2 年 5 月 2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