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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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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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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1.2   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主楼 1206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3,837,221,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5424%,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

                                  2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5,23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7%;反对 1,6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弃权 10,294,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02,029,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5280%;反对 1,6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074%;弃权 10,294,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47%。
3.2   《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5,672,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6%;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弃权 1,39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2,461,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096%;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1,39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9%。
3.3   《关于对子公司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13,65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563%;反对 35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434%;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13,656,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3%;反对 3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34%;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涟源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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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经办律师:
                                                        周晓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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