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神火股份: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沁阳市人民法院
尚未作出裁定,尚未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原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 45%股权,14 万吨电解
铝产能指标。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认为,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
受地方利益驱使,起诉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河南神火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纯属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沁澳铝业有
限公司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5 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神火股份”)收到沁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
号:(2018)豫 0882 民初字第 3587 号)及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沁阳铝电集团”)就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
澳铝业”)45%股权及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对沁澳铝业、本公司
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甘肃兰澳”)提起诉
讼的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

                                        1
    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
    住所: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
    负责人:马安国
    被告: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乐团
    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崔建友
    职务:董事长
    被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 361 号数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淑莲
    职务:董事长
    3、沁阳铝电集团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持有的原沁
澳铝业 45%股份,退还原告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
    4、沁阳铝电集团起诉的理由:“2006 年 6 月,沁阳市政府与神
火股份、甘肃兰澳签订三方协议,将沁阳铝电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
股份以及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等无形资产均无偿转让给新成立的
沁澳铝业。签订协议时市政府承诺新成立的沁澳铝业按照协议约定建
成投产后,每年均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偿沁阳铝电用于职工安置、清偿
债务等,但沁澳铝业并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且已停产多年,致
使沁阳铝电本应得到的资金补偿无法实现,致使沁阳铝电因资金链断
                               2
裂而停产至今。沁澳铝业、神火股份在与沁阳市政府就 14 万吨电解
铝产能指标归属等事宜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背地里将原属于沁
阳铝电的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转至云南,极大伤害了沁阳铝电的
权益。”
    5、2006 年 6 月,公司与沁阳市政府、甘肃兰澳签署了《关于在
焦作沁北工业园区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相关问题的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主要条款为:
    (1)沁阳市政府大力支持,神火股份、甘肃兰澳共同出资,在
焦作市沁北工业园区合作建设大型铝电工业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年产
20 万吨电解铝,15 万吨铝深加工和配套装机容量 300MW 发电机组
项目。
    (2)合作方式与股权比例:神火股份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入股沁
澳铝业,出资人民币 1633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其中:5000 万
元在协议签订十个工作日内转入三方共同监管的注册账户,甘肃兰澳
以经共同核准认可的原沁澳铝业净资产计人民币 7000 万元出资,占
注册资本的 30%,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3)合作后的公司仍冠名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原有
的所有无形资产全部归合作后的公司享有。
    (4)沁澳铝业的债权、债务和经济担保等,以本协议签定前神
火股份、甘肃兰澳双方共同核准认定的数额为准,并转由合作后的沁
澳铝业享有和承担。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再出现神火股份、甘肃兰澳
双方共同核准认定以外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或有债务均由甘肃兰澳独
自承受,合作后的沁澳铝业不承受。
    (5)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神火股份、甘肃兰澳任何一方向第
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在沁澳铝业的股权时,需经另一方同意;神火
股份、甘肃兰澳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在沁澳铝业的股权时,在
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其转让无效。
                                   3
       (6)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沁澳铝
业需要增资扩股时,神火股份、甘肃兰澳双方均承诺按持股比例增加
各自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可选择用现金、股权分红或对沁澳铝业的债
权等转增股本,任何一方不在沁澳铝业股东会决议的出资期限内出资
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按应新增资本不足部分相应减少自身股权比例。
       (7)甘肃兰澳承担本协议签订前 80KA 系列 2 万吨和 290KA 系
列 14 万吨电解铝项目前期建设资金筹措的担保风险,神火股份承担
合作后 80KA 系列 2 万吨和 290KA 系列 14 万吨电解铝项目相关后续
建设资金筹措的担保责任风险。以后其它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的担保风险由神火股份、甘肃兰澳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承担,如任
何一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必须应用其股权承担风险责任。
       (8)合作后的沁澳铝业依法重新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职权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9)合作后的沁澳铝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神火股份
委派 5 名,甘肃兰澳委派 2 名,董事长由神火股份委派,副董事长由
甘肃兰澳委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神火股份、甘肃兰澳双
方各派 1 名,职工代表选出 1 名。
       (10)合作后的沁澳铝业公司经理班子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
责人由其董事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沁澳铝业依法重新聘用
并签订劳动合同。
       (11)本协议签订后,新的沁澳铝业立即着手项目实施计划的安
排。
       ①2006 年 8 底前完成 290KA 系列一期前 3.5 万吨和 80KA 系列 2
万吨电解铝的产能启动,年内完成 290KA 系列一期后 3.5 万吨产能
建设。
       ②2007 年内完成 290KA 系列二期 7 万吨产能建设和华懋公司
75KA 系列 2.3 万吨的改扩(沁阳市政府在保证其完全产权前提下)。
                                  4
       ③尽快启动年产 15 万吨铝加工和 300MW 自备电厂项目的前期
准备工作,2007 年初开工建设 300MW 自备电厂,2007 年内开工 15
万吨铝加工项目。
       (12)沁阳市人民政府对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建设项目全力支持,
加强领导,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给予如下的优惠政策:
       ①将沁阳铝电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国有股份无偿转让给甘肃
兰澳,支持甘肃兰澳与神火股份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
       ②按沁阳市人民政府七号令规定优惠政策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按
最高标准执行。
       ③保证企业发展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除现沁澳铝业 343 亩生产建
设用地外,安排约 650 亩土地作为铝加工用地,另选 300MW 机组项
目建设用地。所有铝电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除必要的附着物赔偿和相
关费用外,实行零地价出让,并由市政府负责办理合法手续。
       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等方面的事宜,市政府主动做好各方
面的协调服务工作。
       ⑤对怀宝铝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以最优惠价格转让给沁澳铝
业。
       ⑥原沁澳铝业为沁阳铝电集团担保的贷款,不让合作后的沁澳铝
业承担担保风险,由政府协调解决。
       ⑦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政府将正式出专题文件确保落实。
       (15)若新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
优惠政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本公司认为:
       (1)沁阳铝电集团诉讼对象错误。根据《三方协议》,沁阳市政
府已将沁阳铝电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国有股份无偿转让给甘肃兰
澳,支持甘肃兰澳与神火股份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沁阳铝电集团诉
求退还其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股份的诉讼对象应该是甘肃兰澳,而
                                 5
不是沁澳铝业和神火股份。
    (2)本公司和沁澳铝业已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必要
的义务。
    该协议履行情况:2006 年 5 月以前,原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
项目因资金短缺和债务高企仅开工了 3.5 万吨的建设。2006 年 6 月,
本公司以现金 1.63 亿元增资入股,并陆续投入大量资金确保了到 2007
年该 14 万吨电解铝项目的如期建成投运。2010 年上半年以前,沁澳
铝业运营良好,成为当地利税大户,至今累计上交税金 4.50 亿元,
为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自 2010 年 5 月国家明
令取消高耗能产业优惠电价后,生产成本大增,连年亏损严重,无奈
下于 2012 年 5 月起陆续限产直至停产,期间多次洽谈以直供电方式
谋取复产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公司从减亏控亏目的出发,没有再
启动复产。
    该协议约定中的建设项目,沁澳铝业实际建成投运了年产 16 万
吨电解铝项目(含政府安排的 2 万吨启动项目)和 15 万吨铝加工项
目(含神火煤电配合沁阳市政府招商引入社会资本建成投运的 10 万
吨铝深加工项目),电解铝产能未达到 20 万吨和未上马 300MW 发电
机组项目,主要是在立项上受限于国家产业政策不允许,非沁澳铝业
及其股东主观原因造成的,为不可抗力因素,沁阳市时任领导均清楚
该事实。公司认为本公司和沁澳铝业已按照《关于在焦作沁北工业园
区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相关问题的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必要的义务。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传唤公司到家事审判庭
进行开庭审理,公司认为一家早已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原告受地
方利益驱使起诉沁澳铝业及其股东神火股份,纯属与沁澳铝业、神火
股份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项目在神火股份控股后建成投运是
客观事实,该产能指标归属沁澳铝业权属清晰。
                               6
    理由如下:2001 年度,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
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
1000 号)中,同意中国铝业在沁阳市建设 14 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沁
阳市协调中国铝业与沁阳铝电合作承建,但中国铝业因种种原因未能
真正投资实施项目建设;2002 年度,沁阳市政府引进甘肃兰澳与沁
阳铝电(持股 45%)合资成立沁澳铝业,并下发《关于沁阳铝电集团
公司 14 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项目由沁阳市沁澳铝业有限公司承建的
通知》(沁政【2002】58 号),明确将 14 万吨/年产能项目交由沁澳铝
业投资承建,该产能指标依附于项目亦随之转移,归沁澳铝业所有;
2006 年 6 月,在沁阳市政府招商引资推动下,本公司以现金 1.63 亿
元增资入股 70%(甘肃兰澳持股 30%)的方式重组了沁澳铝业,陆续
投入大量资金在 2007 年建成投运了该 14 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无论
是从项目的最终投资建设主体,还是从明晰的资产权属法律关系上
看,14 万吨电解铝产能及对应的产能指标依法归属沁澳铝业是客观
事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在 2017 年 11 月呈报给国务院的《河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
(豫政文【2017】165 号)中,已将该等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列入合
规产能项目清单内,且明确列示了该项目归属于沁澳铝业所有。因此,
该等产能项目是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的载体,沁澳铝业是建成投
运该等项目的所有者和实施产能置换的主体。
    (4)公司进行产能置换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已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
    经工商查询,沁澳铝业目前股东为:神火股份持股 70%,河南神
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持股 16.41%,甘肃兰澳持
股 13.59%,神火股份是沁澳铝业的控股股东;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云南神火”)股东为:神火集团持股 48.02%,神火股
                               7
份持股 32.22%,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9.76%,神火集
团是云南神火的控股股东;同时,神火集团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是神火
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基于沁澳铝业与云南神火同属神火集团控制
的国有企业,实施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符合国家工信
部原【2018】12 号文件规定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
移方式的要求。根据国家工信部原【2018】12 号文及其原材料工业
司对该文件的解读:“企业是实施产能置换的主体,按同一实际控制
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方式实施产能置换的,产能退出企业仅需向
转出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转出报告即可”,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沁阳沁澳铝业有
限公司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退出并置换到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的报
告》,落实了国家工信部原【2018】12 号文件政策要求。并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将云南神火产能置换方案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上予以公示,且在公示期十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
议, 11 月 21 日公示期满后公告了云南神火水电铝一体化建设项目
(二期,第二批转移产能)产能置换完成。
    公司认为实施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完全符合国家工
信部原【2018】12 号文的规定。
    三、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接到诉状后,积极聘请律师应对。因本案的另一被告甘肃兰
澳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 361 号数码大厦,为住所地
不在河南省的当事人,且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
通知》(法发【2015】7 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处省
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
的额在 3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不在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南省高级人
                                8
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向沁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认为根据本案标的额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级别管辖权的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现沁阳市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
    因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沁阳市人民法院尚未做出裁定,未确定
管辖法院,待确定管辖法院后,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诉
讼信息。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案号:(2019)鲁 0781 民初字 231 号)、民事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2019)鲁 0781 执保 50 号之一),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到
高柳法庭应诉。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青
能”)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青州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设备
款 121.47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申请冻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河南省商丘永城支行的存款 135 万元或查封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公
司接到传票和起诉状后,已根据公司与山东青能签订的《焦电厂余热
发电技改工程(3MW)》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十六条约定的“对于合
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聘请律师提起管辖权异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沁阳市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尚未确
定管辖法院。公司认为,沁阳铝电集团受地方利益驱使,起诉沁澳铝
业及其股东神火股份,纯属与公司、沁澳铝业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六、备查文件
    1、沁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号:(2018)豫 0882 民初字
第 3587 号);
    2、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状;
    3、公司与沁阳市人民政府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
的《关于在焦作沁北工业园区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相关问题的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