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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21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本
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本着审慎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
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引入河南资
产神火转型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对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的参股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决策会产生较大影
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五)款
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涉及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杠杆率较高的问题将得到
一定改善,不仅能够缓解资金压力,还能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
再融资能力,有效抵御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企业良性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3、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矿权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评估机构对新龙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机构的选
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采用了折现现金
流量法和资产基础法,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的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公允,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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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
格公允。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严义明、曹胜根、翟新生、马萍




                                             201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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