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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火股份: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收到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沁阳法
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豫 0882 民初 3587 号《举证通知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就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 日详细披露了“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沁阳铝电集团”)就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
澳铝业”)45%股权及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对沁澳铝业、本公司
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甘肃兰澳”)提起诉
讼的案件。”该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
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二、本次收到《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主
要内容
    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收到沁阳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
请书》、《举证通知书》 【案号(2018)豫 0882 民初 3587 号】。沁阳
铝电集团向沁阳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
    (二)被申请人: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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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阳铝电集团申请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由“判令三被告退还原
告持有的原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 45%股份,退还原告 14 万吨电解
铝产能指标”,变更为“确认三被申请人持有的原沁阳沁澳铝业有限
公司 45%股份以及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归申请人所有”。
    (四)申请理由
    2006 年 6 月,沁阳市政府与神火股份、甘肃兰澳签订三方协议,
将沁阳铝电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股份以及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
等无形资产均无偿转让给新成立的沁澳铝业。签订协议时市政府承诺
新成立的沁澳铝业按照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后,每年均安排一定的资金
补偿沁阳铝电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等,但沁澳铝业并未完成协议
约定的建设内容且已停产多年,致使沁阳铝电本应得到的资金补偿无
法实现,致使沁阳铝电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至今。沁澳铝业、神火股
份在与沁阳市政府就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归属等事宜尚未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就背地里将原属于沁阳铝电的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
转至云南,极大伤害了沁阳铝电的权益。
    沁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公司。
    三、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组织律师团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
并及时递交对变更诉讼请求后的级别管辖权异议书。
    公司再次重申:
    (1)沁阳铝电集团诉讼对象错误。根据《三方协议》,沁阳市
政府已将沁阳铝电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国有股份无偿转让给甘肃
兰澳,支持甘肃兰澳与神火股份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沁阳铝电集团
诉求退还其持有的原沁澳铝业 45%股份的诉讼对象应该是甘肃兰澳,
而不是沁澳铝业和神火股份。
    (2)本公司和沁澳铝业已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必要
的义务。
    该协议履行情况:2006 年 5 月以前,原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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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因资金短缺和债务高企仅开工了 3.5 万吨的建设。2006 年 6 月,
本公司以现金 1.63 亿元增资入股,并陆续投入大量资金确保了到 2007
年该 14 万吨电解铝项目的如期建成投运。2010 年上半年以前,沁澳
铝业运营良好,成为当地利税大户,至今累计上交税金 4.50 亿元,
为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自 2010 年 5 月国家明
令取消高耗能产业优惠电价后,生产成本大增,连年亏损严重,无奈
下于 2012 年 5 月起陆续限产直至停产,期间多次洽谈以直供电方式
谋取复产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公司从减亏控亏目的出发,没有再
启动复产。
       该协议约定中的建设项目,沁澳铝业实际建成投运了年产 16 万
吨电解铝项目(含政府安排的 2 万吨启动项目)和 15 万吨铝加工项
目(含神火煤电配合沁阳市政府招商引入社会资本建成投运的 10 万
吨铝深加工项目),电解铝产能未达到 20 万吨和未上马 300MW 发
电机组项目,主要是在立项上受限于国家产业政策不允许,非沁澳铝
业及其股东主观原因造成的,为不可抗力因素,沁阳市时任领导均清
楚该事实。公司认为本公司和沁澳铝业已按照《关于在焦作沁北工业
园区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相关问题的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必要的义
务。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传唤公司到家事审判庭
进行开庭审理,公司认为一家早已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原告受地
方利益驱使起诉沁澳铝业及其股东神火股份,纯属与沁澳铝业、神火
股份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项目在神火股份控股后建成投运是
客观事实,该产能指标归属沁澳铝业权属清晰。
       理由如下:2001 年度,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
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
1000 号)中,同意中国铝业在沁阳市建设 14 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沁
阳市协调中国铝业与沁阳铝电合作承建,但中国铝业因种种原因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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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投资实施项目建设;2002 年度,沁阳市政府引进甘肃兰澳与沁
阳铝电(持股 45%)合资成立沁澳铝业,并下发《关于沁阳铝电集团
公司 14 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项目由沁阳市沁澳铝业有限公司承建的
通知》(沁政【2002】58 号),明确将 14 万吨/年产能项目交由沁澳
铝业投资承建,该产能指标依附于项目亦随之转移,归沁澳铝业所有;
2006 年 6 月,在沁阳市政府招商引资推动下,本公司以现金 1.63 亿
元增资入股 70%(甘肃兰澳持股 30%)的方式重组了沁澳铝业,陆续
投入大量资金在 2007 年建成投运了该 14 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无论
是从项目的最终投资建设主体,还是从明晰的资产权属法律关系上
看,14 万吨电解铝产能及对应的产能指标依法归属沁澳铝业是客观
事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在 2017 年 11 月呈报给国务院的《河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
(豫政文【2017】165 号)中,已将该等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列入合
规产能项目清单内,且明确列示了该项目归属于沁澳铝业所有。因此,
该等产能项目是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的载体,沁澳铝业是建成投
运该等项目的所有者和实施产能置换的主体。
    (4)公司进行产能置换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已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
    经工商查询,沁澳铝业目前股东为:神火股份持股 70%,河南神
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持股 16.41%,甘肃兰澳
持股 13.59%,神火股份是沁澳铝业的控股股东;云南神火铝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神火”)股东为:神火集团持股 48.02%,神
火股份持股 32.22%,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9.76%,神
火集团是云南神火的控股股东;同时,神火集团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是
神火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基于沁澳铝业与云南神火同属神火集团
控制的国有企业,实施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符合国家
工信部原【2018】12 号文件规定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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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转移方式的要求。根据国家工信部原【2018】12 号文及其原材料
工业司对该文件的解读:“企业是实施产能置换的主体,按同一实际
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方式实施产能置换的,产能退出企业仅
需向转出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转出报告即可”,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沁阳沁澳铝
业有限公司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退出并置换到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
的报告》,落实了国家工信部原【2018】12 号文件政策要求。并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将云南神火产能置换方案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网站上予以公示,且在公示期十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
异议, 11 月 21 日公示期满后公告了云南神火水电铝一体化建设项
目(二期,第二批转移产能)产能置换完成。
    公司认为实施沁澳铝业 14 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完全符合国家工
信部原【2018】12 号文的规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沁阳铝电集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实质性变
化,纯属受地方利益驱使,与公司、沁澳铝业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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