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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2-20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996】号)核准,河南
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6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普通股 330,961,809 股,发行价格 6.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8,653,597.71 元,扣除发行费用 24,665,527.04 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3,988,070.67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全部汇入公司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已经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
字第 61348484_R02 号《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
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河南平顶山矿区梁北煤矿改扩建项目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投项目,其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
度,经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第八届八次会议和监事
会第八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新龙矿业提供
借款 1,723,988,070.67 元,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详见 2021 年
2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1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龙矿业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新龙矿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新龙矿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
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项账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河南平顶山矿区梁北
                     77250188000223680    1,723,988,070.67
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                                             煤矿改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7250188000223680,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723,988,070.6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的河南平顶山矿区梁
北煤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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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丁方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张华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乙方应
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
险时,应及时告知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
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
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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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
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两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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