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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0-18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 河 南 神火 煤 电股 份 有 限公 司 章程 》 ( 以下 简 称“ 《 公 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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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后,六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能卖出,
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不能买入。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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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信息和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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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
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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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
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
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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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制度第十七
条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进行审核,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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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
本制度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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